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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时间的通知

为巩固提升“双减”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增强学生健康体质,结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时间要求

(一)规范课后服务时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做好衔接。

1.小学课后服务时间不得晚于17:30;

2.初中课后服务时间不得晚于18:00。

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家长需求和季节弹性确定,学校课后服务时间需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合理确定休息时间。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1.小学学生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初中学生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00,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7:30;

2.中午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个小时,下午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13:30。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的睡眠时间要求。

(三)保证课间活动时间。学校课间休息一般为10分钟,教师不得采取“拖堂”或其他方式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不得对学生课间活动设置不必要的约束。要坚持每天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坚持每天上、下午眼保健操,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力打造活力校园。

(四)保障社团活动时间。学校要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因地因校制宜,开设涵盖德育、体育、美育、劳动、科学等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或兴趣小组,要保证活动时长和质量,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发展特长、强健体质、增强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强化工作保障

(一)压实责任,强化问责。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在校时间要求。要建立监督举报平台,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核查办理群众反映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二)加强管理,强化督导。各学校要对学生在校时间安排进行全面自查,对于安排不合规、不合理或挤占学生休息时间、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及时整改。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