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流程:
(一)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名单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2.入户核查。通过信息比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联合入户调查,了解家庭实际生活状况。3.民主评议。召开由社区、村推荐的居民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调查表、评议情况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查审批:1.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100%入户核查。2.联审联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参加联审联批,拟批准的,填写《低保待遇审核审批表》,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3.公示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城市低保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按季度审批,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条件:拥有白山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申请流程:
(二)申请及受理: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7.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8.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乡临时救助
(一)申请条件: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教育、医疗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流程:对急难型对象的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支出型对象的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具体流程:1、申请。具有当地户籍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拟申请临时救助,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或其他单位代为申请;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准确。材料齐全、表述准确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有关材料。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遭遇困难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5日。4、审批。临时救助办理机构在调查、公示等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临时救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临时救助的决定,并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5、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作出给予临时救助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物)发放至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收到款(物)后,应在发放凭证(四联单)上签字确认。发放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公场所将救助款(物)发放情况予以公示。
四、慈善救助
(一)救助范围
1.孤寡老人、孤儿;
2.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3.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4.特困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大学新生因缴纳学费困难而无法入学;
5.特困户危房改造;
6.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
(二)申请和受理
凡符合救助范围规定的求助者,应由本人向乡(镇)社区领取并填写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乡(镇)社区签署意见后,报市慈善会。对于零星直接来人、来函、来电要求市慈善会救助的,或者由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单位)商请求助的,市慈善总会经初审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直接予以受理。
凡大病救助者须提供病历证明和当年的住院发票(复印件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