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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养老机构备案指引

  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第66号)《白山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白山政办发〔2021〕18号)要求,现就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二条“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白山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第三条“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督促其尽快备案。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正后出具备案回执。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和进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申请备案条件

  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养老机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核定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三、备案申请材料

  养老机构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内容主要有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服务场所权属、规划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承诺书(包括承诺养老机构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

  四、备案方式及流程

  养老机构备案可以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办理,也可以到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或民政部门线下办理。

  (一)线上备案流程:

  1.养老机构登记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申请开通“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养老机构账号;

  2.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https://zwxt.mca.gov.cn/yl/)登录养老机构账号,依次点击“养老服务管理”“政务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备案登记”“相关资料模板下载”;

  3.阅读《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并签字盖章;

  4.材料准备齐全后,按照格式要求上传全部申请材料图片。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相关材料;

  5.民政部门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正后出具备案回执。

  (二)线下备案流程:

  1.携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或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现场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并签字盖章;

  2.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民政部门在出具备案回执时,对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三)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重要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

  五、相关要求

  1.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中相关要求,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和进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2.民政部门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信息不实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到位。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附件:1.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7.白山市各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1: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

  附件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doc

  附件3:备案承诺书.doc

  附件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doc

  附件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doc

  附件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doc

  附件7:白山市各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