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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办联〔2010〕38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现就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下列费用:
  (一)检索费。即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收费按件收取,每件1元。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纸张类单面每张(A4)纸型0.50元,磁盘、光盘类自备的不收取费用,由公开信息单位提供的按实际购买价格收费。
  (三)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邮寄费按邮政资费标准执行,邮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并相应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费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收入”的05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收费”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五、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直接面向基层群众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方便群众缴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处理。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