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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3-1077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3-1077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             


白山市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简称担保资金)。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市财政全额出资。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确定经办银行设立专户,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是:在白山市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为成员单位的白山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年初确定担保资金支持重点、使用条件;

  (二)负责担保资金使用和监管,定期组织检查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借款企业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根据上级政府、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按规定审核并监督相关部门偿付和核销坏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工信局职责:年初提出担保资金的支持重点、使用条件,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担保资金的筹措与拨付。

  第七条 市金融办职责:负责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担保资金使用、发放进行监督;对担保机构风险代偿、核销坏账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八条 担保公司职责:负责按规定对贷款担保条件进行审查;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工作;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按担保资金10倍提供贷款资金;负责贷款企业核贷工作;负责贷款的使用监管及催收。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使用范围:小微企业围绕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相关行业,在企业初创、扩大规模、实施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在白山市境内依法设立、诚信守法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二)实施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有关建设程序要求,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正式批准和备案。

  (三)符合担保机构规定的其它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初,由领导小组确定当年资金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并由市工信局公开发布担保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按规定向市工信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工信局按项目性质、类别分别安排相应专业科室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担保机构对市工信局完成专业审查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条件审核。

  (四)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确定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贷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贷款。

  (五)未经市工信局审查的项目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资金单个项目贷款额度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担保费用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担保资金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作为风险准备金,全部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末向领导小组报告担保资金财务情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发放的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资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对逾期未履行还款责任的企业,经办银行在按规定通知担保公司,在担保公司履行代为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积极协同担保公司采取催收措施,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在对经办银行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后,报市金融办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资金中垫支。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代偿后,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从风险准备金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二年,经采取法律措施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市工信局在落实“谁审查、谁负责”项目审查责任制的同时,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内容和质量进行跟踪调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担保资金监管机制。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负责不定期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严格落实担保、贷款资金发放责任追究规定的同时,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可能出现的违约企业提前预警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收回资金外,取消项目单位以后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资金的;

  (二)未如实、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资金申报资料的;

  (三)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担保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情节严重或不及时整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