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白山市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明确相关责任,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 信息处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各级政府应急办归口管理本级政府信息处理工作,负责信息接收、报送和反馈。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明确信息管理的职能科(室),安排专职或兼职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系统信息处理工作。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信息处理原则。信息处理应遵循“落实责任、及时上报、快速处理”的原则。上报信息要及时、客观和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在处理信息时,应如实、准确在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
第六条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信息应包括:接报时间、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时间要载明年月日时分并以24小时制进行表述;事件类别、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信息报告必须载明信息报送的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应急办的文字信息要严格按照值班信息报告模板的规范要求填写。必要时或有条件的要同时上报图片或影音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报告写作要求。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八条 信息报送范围。一般、较大和重大、特别重大信息;涉稳、涉外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要影响的信息;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报送时限。凡须向各级政府应急办报送的信息,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凡属报送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接报后10分钟内向事发地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确因通信、交通阻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事发信息的,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向本级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时要说明延时报送的原因。遇有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发生时,各县(市、区)政府、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接报后1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概况,3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情。
第十条 信息处理程序。信息的处理应按着“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总体要求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须向事发地政府应急办报告的,应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
(三)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定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需先报事发地政府应急办,由应急办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经政府领导审核同意由政府应急办向上级政府应急办报告后,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方可根据政府应急办的明确反馈意见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事发地政府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四)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件简要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报告,并按市政府领导意见要求及时处理信息。
(五)按规定须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应急办。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将该信息报市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方式。信息报送方式包括:电话报送、手机短信报送、传真报送、网络报送、涉密渠道报送等。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或手机短信初报,随后立即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类型。信息按其报送的时间顺序可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种类型。信息要遵循“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报送原则。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基本信息。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及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确保信息连续性。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县(市、区)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总结报告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处置过程、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3日内,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应急办报送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信息现场报送制度。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明确专人与市政府应急办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结果。
第十四条 信息日报制度。法定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原则,如无突发事件,要每日16时前向市政府应急办电话报送平安信息。凡发生须上报的突发事件而报平安的,一律视为漏报或瞒报。
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制度。上级政府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批示或者指示的,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传达,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领导批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办反馈。对事件表述不够清楚、要素不全、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信息,要按照政府应急办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重新上报。
第十六条 信息归档。各级政府应急办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特别是要妥善保存好值班日志、传真等原始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政府应急办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明确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并将名单报本级政府应急办留档备案。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和新闻媒体报道,多渠道获取信息。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切实加强与所在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各类应急力量的直接联系,确保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各级政府要逐步开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接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中省直企业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向属地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联络员基本素质要求。信息联络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水平,有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使用电脑、传真打印、复印机等设备。
第十九条 信息联络员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传达、跟踪、反馈;负责值班日志的记录;负责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材料的收集、分类、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联络员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建立信息联络员培训机制,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信息联络员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也应适时组织开展信息联络员培训工作,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本级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高效、规范。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信息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应急值守制度。为确保信息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各级政府应急办和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处理程序。业务主管部门接到异常监测信息报告后,根据监测分析评估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信息:
(一)须报告市政府领导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将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转办,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报市政府应急办转办。
(二)须知会相关部门的,直接知会相关部门。
(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按规定须向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部队、武警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的,由相应专项应急总指挥部决定。
第二十五条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二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息、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形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以及处于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员,应当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第二十七条 通报和责任追究。市政府应急办每年对全市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通报,遇有重大情况随时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在信息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和瞒报信息的,或未按规定进行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密及敏感信息处理。涉密及敏感信息处理实行专人接收、专人报送、专人管理,并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新闻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市政府应急办对信息发布工作给予配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