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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600013561683B/2017-1054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4月10日 |
标 题: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白山政办发〔2017〕10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4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0600013561683B/2017-1054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4月10日 |
标 题: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白山政办发〔2017〕10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4月10日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白山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等有关要求,按照《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18号)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市第七次党代会、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软环境建设工作暨软环境建设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和减少权力寻租,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市场监管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
(三)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对采取普查方式的检查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全面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
2.科学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杜绝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执法扰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建立健全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时限,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3.阳光监管。实行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全程“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升执法公信力。
4.综合监管。开展跨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建立健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四)工作目标。
2017年4月15日前,依托省平台建成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启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执法领域全覆盖。
2018年底前,各级政府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要达到该年度总抽查次数10%以上,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
2019年底前,依托综合监管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系统,基本建立全市联动的监管风险预警机制。
2020年底前,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分类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包括本部门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政府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统一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4月15日前)。
(二)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法制部门将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4月15日前)。
(三)制定随机抽查细则和实施方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抽查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抽查细则报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实施方案报上级政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汇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统一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4月15日前)。
(四)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初编制年度抽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开始实施,由法制部门汇总后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并及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度抽查计划应于4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录入,今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录入)。
(五)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待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建成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一单两库一细则”(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细则)录入该平台,构建我市综合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随机生成检查任务、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的,也可通过该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检查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完成时限:4月15日前)。
(六)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保证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的3%;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低于20%,确有必要的检查比例可达到100%。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和行业标准化监管有机结合,科学制定、统筹安排抽查计划,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缺位(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七)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按照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发布拟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开展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抽查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八)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由市软环境办会同市法制办制定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责任单位:市软环境办、市法制办;完成时限:2017年4月底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部门年度抽查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相关部门有联合抽查意向的,报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示”(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完成时限:长期)。
(九)依法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并强化结果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十)推行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联动。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各部门按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十一)探索建立监管风险预警机制。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开展抽查结果的搜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工商局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制定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配套制度,做好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按季度调度通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参照市政府做法,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突出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台账,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抓好落实。中省直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督促指导,做到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一致、执法程序规范,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全程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可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及电子化手段,记录抽查过程。鼓励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抽查过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检查结束后,要将执法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整理成卷归档,主动接受监督。
(四)开展督查考核。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进行跟踪督查和定期考评。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政府将根据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注重宣传培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及时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附件:1.白山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表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
3.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4.检查人员名录库(样例)
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式样)
附件1
白山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具体措施 | 任务要求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分别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别报市编办、市法制办。 3.市编办负责审核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否一致。 4.市法制办负责公布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包括本部门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2.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市编办、市法制办审核汇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统一向社会公布。 |
| 2017年4月15日前 |
2 | 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2.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市法制办、检查对象名录库报市工商局。 | 1.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2.工商部门、法制部门要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 | 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17年4月15日前 |
3 | 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细则 | 1.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地方政府名义印发本地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工商局。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紧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细则。 | 实施方案和细则报市工商局汇总,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统一公布。 |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17年4月15日前 |
4 | 建立综合监管平台 | 1.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建设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为各部门建立授权用户。 2.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一单两库一细则”录入该平台。 | 1.通过监管平台随机生成检查任务、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2.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的,可通过该随机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检查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布。 | 市工商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 2017年4月15日前 |
5 | 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初编制年度抽查计划,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实施,法制部门将各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汇总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并及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17年度抽查计划应于4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录入,以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录入 |
6 |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 1.在保证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2.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和行业标准化监管有机结合,科学制定、统筹安排抽查计划,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缺失。 | 1.原则上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的3%,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低于20%,确有必要的检查比例可达100%。 2.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 各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 |
7 | 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按照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发布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 2.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抽查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 | 1.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开展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 各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 |
8 | 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由市软环境办会同市法制办制定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 |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 | 市软环境办、 市法制办 | 2017年4月底前 |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部门年度抽查计划,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相关部门有联合抽查意向的,报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由政府牵头,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 长期 | ||
9 | 依法公开随机检查结果并强化结果运用 |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布”的原则,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检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 | 1.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3.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各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 |
10 | 推行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联动 | 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 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各部门按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行联合惩戒。 | 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 长期 |
11 | 探索建立监管风险预警机制 | 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开展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 | 及时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 各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 |
12 | 开展督查考核 | 适时组织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督查。 | 市政府将根据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市政府督查室 | 全年 |
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 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务员局 |
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系单位、联系人电话
市 编 办:林银川 联系电话:3240003
市法制办:田宝利 联系电话:3223654
市工商局:白 雪 联系电话:3237061
附件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
填报部门:(盖章)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 | 市工商局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申报并获批准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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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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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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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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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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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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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后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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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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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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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公示信息 | 市工商局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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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报送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1204室) 联系电话:3223654(田宝利)
附件3
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建库部门:**安监局 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 年 月 日
序号 | 工商部门登记信息 | 许可部门许可信息 | 备注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成立 日期 | 登记机关 | 许可文件名称 | 许可范围 | 许可文件编号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
1 | 四平市润丰加油站 | 912203026 77336147D | 无需填写,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生成 | 无需填写,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生成 | 无需填写,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生成 | 无需填写,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生成 | 无需填写,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生成 | 无需填写,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生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车用乙醇汽油柴油 | 吉四安经(甲)字[2015] 00006 | 2015—12—11 | 2018—12—10 | **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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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报送单位:市工商局企业科 联系电话:3536779
附件4
检查人员名录库(样例)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部门全称 | 职务 | 证件编号 | 发证机关 | 执法类别 | 执法区域 | 是否组长 | 手机号码(必填项,将依据该号码授予该用户登录系统权限) |
1 | XXX | 男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科长 | S00250020 | 市法制办 | 工商行政 | 白山市 | 是 | 16946784542 |
2 | XXX | 男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稽查支队 | 支队长 | S00250080 | 市法制办 | 工商行政 | 白山市 | 是 | 16946784543 |
3 | XXX | 男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稽查支队 | 科员 | S00250085 | 市法制办 | 工商行政 | 白山市 | 否 | 16946784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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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此表由市直各执法部门指定专人统一编制; 2.执法部门全称一栏为执法人员所属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3.是否组长一栏由执法部门根据随机抽查工作的实际确定;随机抽取时,系统按“是”和“否”选项分别抽取组长和组员,共同组成检查组。 |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报送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1204室) 联系电话:3223654(田宝利)
附件5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式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抽查事项 (填写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事项) | 组织实施时间 | 抽取检查对象数量(户) | 抽取检查对象数量占监管对象总数百分比 | 抽取检查人员数量(人) | 是否需要联合其他单位(如需要,请填写拟联合的单位名称) |
1 | 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 | 2017年4月1日-4月30日 | 20 | 30% | 20 |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
2 | 企业公示信息 | 2017年7月1日-9月30日 | 240 | 3% | 5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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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报送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1204室) 联系电话:3223654(田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