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暂行办法》、《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议暂行规定》、《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暂行规定》、《白山市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推进我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为列出的目录清单。
第三条 我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的编制应遵循“部门制定、市县统筹、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本级政府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科室应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五条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编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编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行政许可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编制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三)冻结或者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九条 编制重大行政征收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十条 重大行政检查事项和重大行政收费事项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按照第五条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可扩大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案件或者行政管理事项而作出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议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或执法科室在完成行政执法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后,履行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的实体和程序等进行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合议由承办机构负责人主持,具体办案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参加。
记录人员可由案件承办人员担任。
第五条 合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说明合议目的和任务;
(二)承办人员负责汇报行政执法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情况;
(三)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提出处理建议;
(五)参会人员在合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承办人员汇报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情况;
(三)引用法律依据和裁量情况;
(四)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五)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合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
(三)主持人、参会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及职务;
(四)承办人员汇报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情况;
(五)参会人员发表的观点和建议;
(六)处理建议。
第八条 合议工作完成后,承办机构或者执法科室应当形成合议报告,按《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将案卷材料、合议记录、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情况和合议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合议记录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增强行政执法机关自我纠错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案件或者行政管理事项而作出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审核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律知识全面、执法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安排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办法》,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实际,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在完成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进行合议,履行陈述申辩告知、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形成合议报告后,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报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拟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
第九条 报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
(二)审核材料清单;
(三)行政执法文书、合议笔录及合议报告;
(四)证据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法制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二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制审核范畴;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行政相对人是否适格;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裁量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两份,承办机构一份,作为行政执法文书归入行政执法案卷;法制机构备存一份。
第十三条 对法制机构审核发现的实体和程序等存在的问题,承办机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完善相关内容后报送法制机构复核。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执行本规定,出现行政执法错案的,从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执行本规定,出现行政执法错案的,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错案责任。
第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案件或者行政管理事项而作出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 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召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副职领导、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副职领导、法制机构人员、办案人员、记录人员等。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分管副职主持。
第七条 集体讨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说明会议目的和任务、参会人员;
(二)承办机构负责汇报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三)法制机构负责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四)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结论;
(六)复核会议记录;
(七)参会人员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承办机构负责汇报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情况;
(三)引用法律依据和裁量情况;
(四)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五)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二)案由;
(三)主持人、参会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及职务;
(四)承办机构汇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情况;
(五)法制机构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六)参会人员发表的观点和意见;
(七)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按照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第十二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山市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法律知识全面、执法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法制审核人员队伍,保证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优质、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及本系统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保证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制审核人员集中培训,并将培训成绩反馈给所在部门。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应当坚持自学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满足工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知识自学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学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活动要保存教案、笔记、成绩单等有关资料,供依法行政考核使用。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主要内容是行政法与依法行政基本理论、行政诉讼法、公共行政法律知识、部门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行政执法程序与执法文书制作、法制审核任务、内容和实际操作规程,满足试点工作要求。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目标是优化法制审核人员的知识结构,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既能熟练掌握部门法律知识,也能熟练运用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实现法制审核人员由业务型向法制型转变。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不定期进行测试或考核,督促相关人员完成学习计划和业务知识提升目标,对在培训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奖优评先工作给予优先考虑;对不能完成培训任务和业务知识提升目标的人员,及时调整岗位,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