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决定
白山政发〔2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6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经法制审核的;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八)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经法制审核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集体讨论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经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法制审核人员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内容造成错案的,由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