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18〕9号
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提高供给效率,促进市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地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1.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市实际,合理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3.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实现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4.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市、区两级政府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划分原则。
1.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地发挥区级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区级财政事权。
2.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加强市级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适宜由区承担的财政事权下放,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职责。
3.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以下各级政府并由各级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区共同的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以下各级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4.调动区级政府积极性。通过合理授权,明确区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区级政府尽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保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市级在实施经济调控、维护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将市级承担的区域性事务下划至区。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市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区级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区级行使。对市级委托区级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要逐步将市区发展战略规划、市域经济管理、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体现市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市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区域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二)明确区级财政事权。加强区政府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的财政事权,赋予下级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区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财政事权由区级政府行使,市级对区级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
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征地拆迁、社区服务、农村公益事业、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农村道路建设维护、辖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财政事权,发挥区政府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地制宜更好地满足区域性公共服务的需要。
(三)合理确定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应当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针对当前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应逐步规范理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照财政事权的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级与区级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要逐步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跨区域环境保护、需要市统筹布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自承担主体的职责。
(四)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全省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结果,结合客观条件变化,建立健全市与区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区级政府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改革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提出调整、补充和完善建议。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充分考虑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相应级次的财政事权。
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协调机制,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
三、完善市与区支出责任划分
(一)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区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区行使,要通过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二)区级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区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政府机构行使,区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三)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公民权利、涉及市区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国家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后,需地方承担的市与区共同承担部分,由市与区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市内跨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与区按比例或市级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区由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完善市区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总体方案,在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三)积极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为基础,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
(四)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结合政府间财政事权调整,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实现本级事权在部门间科学、清晰、高效配置。要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逐步调整、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级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区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五、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市财政、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按照省对口部门改革部署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别是对省新划分到市区的财政事权,各相关部门要在省公布相关具体实施方案后,尽快提出划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制度。
(二)时间安排。
1.2017—2018年。参照中央、吉林省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2.2019—2020年。全面开展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中央、吉林省改革进展情况,对市区改革进行调整完善,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