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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600013561683B/2015-16232 |
分 类: | 其他 ; 意见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4月27日 |
标 题: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白山政办发〔2015〕9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4月27日 |
索 引 号: | 11220600013561683B/2015-16232 | 分 类: | 其他 ; 意见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4月27日 |
标 题: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白山政办发〔2015〕9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4月27日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办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全面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明晰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机构精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健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要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借鉴其他地区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1.完善制度。
2015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制订政府转变职能目录,确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相关制度,清理、规范社会组织,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结合实际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支出较大的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作为试点。
2.逐步推广。
2016年至2017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在全市进一步推开和规范,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选择具备条件的事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并逐步拓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领域。
3.全面实施。
2018年至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适合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全面实行政府购买,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1.公共服务类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类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类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类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对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四)购买方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五)购买流程。
1.制定目录。
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公布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2.确定项目。
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相关要求,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式及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的项目申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预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将当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3.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拟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并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购买服务方案和协议(合同),提供公共服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七)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制、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科学划分职能。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界定机关事业单位职能,明确政府与社会、市场等之间的职能界限,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3.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开展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非盈利组织、社团的清理和“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核实承接主体的资质及相关条件,汇总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4.工商部门负责确认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并且根据职能依法对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企业进行监管。
5.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严格资金管理。
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未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
(四)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总体方向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五)强化公众监督。
及时披露、公开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附件:白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暂行)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白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暂行)
性质 (一级目录) |
类别 (二级目录) |
主要内容(三级目录) |
公共服务事项 |
公共教育类 |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及交流推广 |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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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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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类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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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信息采集与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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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状况评估分析、群众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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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辅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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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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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医疗卫生交流合作、卫生成果推广应用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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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类 |
政府实施的公共文化的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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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送戏下乡”演出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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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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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组织与实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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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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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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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护辅助性工作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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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公共体育类 |
公共体育的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 |
体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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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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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组织与实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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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体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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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 |
政府举办的各类社会服务人才的培训、引进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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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
政府组织的为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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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卫生保健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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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服务类 |
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 |
|
残疾人职业技能与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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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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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及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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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的宣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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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其他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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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服务 |
政府委托的退役士兵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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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 |
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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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托的网络、社会舆情检测、研究和引导工作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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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
社会救助项目实施与维护服务 |
||
社会救助信息建设与管理服务 |
||
社会救助绩效评估等服务 |
||
社会福利 |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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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类 |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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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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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的编制、信息征集与发布、信息化建设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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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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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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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
全员人口信息登记与统计分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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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与宣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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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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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开展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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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三农类 |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项目财务技术审查、较大项目单项工程预决算评审及监理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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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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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优势农产品技术培训与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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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资源环境类 |
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咨询评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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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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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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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托的部分监测及环境在线监测设施、维护辅助性工作 |
||
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和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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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政府委托的水利设施维修管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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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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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
社工服务类 |
社工服务规划与政策研究、社工项目实施、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社工队伍监管等辅助性服务 |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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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
||
政府组织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社区矫正个案的矫正及心理咨询 |
||
政府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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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
法律援助类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
||
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维护服务 |
||
法律援助对象信息收集服务 |
||
法律援助律师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
||
人民调解类 |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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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服务及辅助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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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事点”服务工作 |
||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
||
其他政府部门、行业部门和司法部门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
||
安置帮教类 |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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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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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包括刑事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心理矫治、技能培训) |
||
慈善救济类 |
引导慈善救济规划与政策研究服务 |
|
慈善救济基金监管、公益宣传服务 |
||
慈善救济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评估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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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
公益服务 |
购买公益项目的策划与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服务 |
宣传类 |
政府实施的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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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
|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委托服务类 |
在市内经济活动中,委托安排各种相关事务 |
其他 |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
技术服务事项 |
科研类 |
科技项目评审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科技标准和科研规范制定,科技人才评价 |
科技规划、计划、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服务 |
||
行业规划 |
政府委托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专项性规划研究、规划评估等服务 |
|
行业规范 |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的政策研究、行业规划评估等服务 |
|
资产评估 |
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的政策与研究、相关政策评估、房屋征收评估等服务 |
|
检验、检疫、检测 |
政府委托的强制性产品、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检验检测等服务 |
|
监测服务 |
政府委托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检测辅助性服务 |
|
其他 |
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及电子政务建设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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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技术防范、服务等设备的技术支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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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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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
课题研究 |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
||
委托企业、大专院校、专家进行课题研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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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职所需辅助事项 |
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 |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辅助性工作 |
立法后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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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立法调研、草拟、论证 |
||
监督 |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监督辅助工作 |
|
绩效评价 |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购买政府委托的会场布置、人员接待等辅助性服务 |
|
购买政府委托经贸展览活动的设计与组织实施等服务 |
||
展会期间后勤服务 |
||
工程服务 |
政府委托的公共工程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工程预决算、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服务 |
|
项目评审 |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评审和政府资金申报、政府奖项设立等,以及第三方事项评审服务 |
|
咨询 |
政府委托的立法咨询服务 |
|
培训 |
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专题培训 |
|
委托高校学历培训及短期培训 |
||
带有培训性质的文化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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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服务 |
聘请专业档案人员提供档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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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职所需辅助事项 |
人防服务 |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论证以及项目评审、质量检测服务 |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及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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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人防办修订《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调研、论证服务 |
||
人防标准定额编制与管理技术辅导性工作服务 |
||
人防指挥信息综合保障服务 |
||
人防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和培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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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 |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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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办公楼修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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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部分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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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
节约能源管理、改造、实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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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与安全保卫 |
指定范围内市直机关驻地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环境综合整治社会事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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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 |
指定范围内市直机关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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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 |
指定范围内市直机关单位的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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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类(机关食堂、日常保洁服务、园林绿化管理、保安服务、信息化弱电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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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职所需辅助事项 |
审计服务 |
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服务 |
法律服务 |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
政府组织律师与涉法涉诉信访等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 |
||
政府组织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论证及评估 |
||
政府组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及培训 |
||
其他 |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