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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5-1623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03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5-1623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03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03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5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近年来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5%,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渠道按照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降低费率后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报告。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各地要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中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101日起执行,统一筹资渠道、调整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11日起执行。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与此次调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做调整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