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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5-1623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03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5-1623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03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09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518

 

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的发展活力。

(三)归口管理原则。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三、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四、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我市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鼓励支持资质等级高、执业水平强、信誉度好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服务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垄断性较强、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取消收费。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通过清理规范,各审批部门要提出拟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包括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要提出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注明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惩戒和禁入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情况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及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市审改办负责编制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公布投资领域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市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市价格局、市财政局负责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编制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市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市政府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认真准确填写《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于1120日前报市审改办(市编办)。1130日前,按照清理规范六项措施17项具体工作内容,上报本部门清理规范情况报告。

浑江区、江源区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1.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3日                 

 

 

 

附件1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工作项目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1

清理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形成本部门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分别报送市审改办和市价格局。

各审批部门

20151120前完成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2

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

各审批部门

20151120前完成

3

清理取消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职业限制。

各审批部门

20151120前完成

4

清理取消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的规定。

各审批部门

20151120前完成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5

对于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推行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各审批部门

20151210前完成

6

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由审批部门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报市审改办。

各审批部门

20151210前完成

7

推行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审批部门

20151210前完成

8

对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违规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清查。

各部门

20151210前完成

规范中介

服务收费

9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市价格局

持续实施

10

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市财政局牵头

持续实施

11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牵头

持续实施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12

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审批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中介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市审改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20151210前完成

13

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审批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市价格局

市财政局

20151210前完成

14

对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的,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

市审改办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办。

持续实施

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15

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行业

主管部门

持续实施

16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业

主管部门

持续实施

17

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各行业

主管部门

持续实施

  


附件2

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领域划分(按备注填写数字)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机构

清理规范意见(填写第几类)

名称

机构性质

业务范围

数量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介服务

承诺时限

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

 

 

 

 

 

 

 

 

 

 

 

 

 

 

 

 

 

 

 

 

 

 

 

 

 

 

 

 

 

 

 

 

 

 

 

 

 

 

 

备注

1.“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与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相一致;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与提供的行政审批要件名称相一致;3.“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为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中相关具体规定(依据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政府规章);4.中介服务机构“机构性质”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5.“清理规范意见”第一类: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第二类: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第三类: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第四类: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6.“领域划分”

1)投资领域、(2)收费领域(3)资质证照领域(4)生产经营领域(5)其他领域

填表人:                                                        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