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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01567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索  引 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01567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16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审批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推进我市幼儿园依规办园、依法治教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招收36周岁儿童为主,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于白山市辖区内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和审批

(一)办园条件。拟申办的城区(县镇)民办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乡镇和农村民办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幼儿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幼儿园最好日照方位,同时符合《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

(二)民办幼儿园审批权限。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拟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登记注册。

3.农村乡(镇)以下民办幼儿园可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4.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需上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初审,最终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办民办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前置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规划部门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民办幼儿园要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凭证》;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民办幼儿园要提供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安全隐患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单》。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合格证明》。

2.申办民办幼儿园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幼儿园名称、选址详情、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包括占地面积、户外面积、建筑面积、设置班数、幼儿数)、招生对象与范围、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申办民办幼儿园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4.申办者及园长、教职工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健康证、医师证、保育证、近期工作照等)。

5.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明确产权。

6.民办幼儿园园舍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要求的证明。租赁承包的园舍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租期不得少于三年,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要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7.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申办民办幼儿园前置条件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提出办园申请。

2.各职能部门审查资质。各职能部门到拟申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材料。举办者向教育部门审批机构提交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材料。

3.发放办学许可证。本《意见》中规定提交的各项材料齐全,经教育部门审批机构审核、实地勘察合格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园的决定,并告知申办人。审批机构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发放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4.登记备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5.办理其他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及提交的申办材料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

6.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初审后,报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申办民办幼儿园收费许可及命名的条件。

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食宿费标准,要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2241号)的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食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要上墙公示,如收费有变化,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执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也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随意冠以“国际”、“中华”、“中国”、“全国”等名称,冠以“国际”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艺术”等名称;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的名称、驰名商标等。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要以《XX县(市、区)XXX民办幼儿园》统一命名,要使用规范的汉字。

三、民办幼儿园的监管

民办幼儿园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学前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政府要坚持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办园自主权,尤其是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和奖补;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督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实行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并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建民营”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运营管理;要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辖区内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并列出整改清单及时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社区、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摸底、登记和排查工作,并将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情况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教育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和落实民办幼儿园审批、年检和分类定级制度,加强保教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民办幼儿园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市教育局对已经通过分类定级的市级各类幼儿园每三年要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对各县(市、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县(市、区)报备总数的10%。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已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的指导和动态监管工作,对办学条件不符合《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的和有违反师德现象的幼儿园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拟办民办幼儿园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与申办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部门(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限期整改的幼儿园进行相关指导,为整改后符合办学条件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做好已经依法取缔的幼儿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定期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联合当地财政和物价等部门认定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

综治部门:负责督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管工作,防止反弹。

监察部门:对因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措施和优惠政策。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联合当地教育和物价等部门认定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

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对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收费进行成本监审,重新核定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施监管。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联合当地教育和财政等部门认定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

规划部门:制定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的布局,规划设置的民办幼儿园要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并由城乡规划设计院为举办者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民办幼儿园的配套建设,加强民办幼儿园建筑安全管理,监督园舍安全,督促园舍的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园舍建筑,尤其是对拟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建筑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影响园舍安全的私搭私建的违章建筑进行整治和拆除。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园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由住建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承租方的安全主体责任。对园舍建筑有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进行限期整改。

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民办幼儿园用地规划,落实城镇居民区和新农村配套民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整治、净化民办幼儿园周边的治安环境。落实公安分局(派出所)的属地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单》,并注明是否有安全隐患,对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园舍责令停止使用。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幼儿园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幼儿园的沟通协作,整合各类安保力量,开展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派民警到幼儿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开展工作,在幼儿上学和放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强巡查,并落实好护学岗制度。加强幼儿专用通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黑车”接送幼儿行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驾驶人和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好幼儿园校车安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校车标志接送幼儿的车辆从严从重处理。

消防部门:消防机构负责对拟申办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出具《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凭证》。定期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的园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保障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对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园舍责令停止使用。

交通部门:对在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附近的幼儿园周边设立减速标志、警示标志等警示设施,并对其进行督导、检查和维护。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实地查看,为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拟申办民办幼儿园出具《食品安全合格证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做好民办幼儿园食品卫生日常检查、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处罚,强化监管,为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提供保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民办幼儿园责令停止供餐,并限期整改。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做好在园师生健康状况、园内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检查,并由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出具《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幼儿入园前及在园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工作。

税务及相关收费部门: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个人申办的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民办幼儿园的用电、用水和供热等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费。

民政部门: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定期进行年度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理营业执照。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办理机构代码。

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对幼儿园周边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审查新小区建设立项时是否有幼儿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政策。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等方面和谐发展。

(三)民办幼儿园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其委托所在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录入省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的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

(四)实行民办幼儿园终止、变更报告制度。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地点和范围办学。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终止办学、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均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算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方案,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构核准。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实行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举办者在每年12月末前向审批机构提交年检报告,接受审查。年检不合格者由审批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合理分流在园幼儿,并发布公告。

(六)办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园”管理。若需异地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经新办幼儿园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七)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民办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向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审批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幼儿园资质和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做出换发、缓发或终止的决定。

四、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规定要求,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体、智、德、美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二)民办幼儿园要为幼儿创设良好的保教环境,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做到动静结合,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要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平台,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晨午检、室内通风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工作。

(三)民办幼儿园要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杜绝教授小学课本知识等违背幼儿教育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要保证幼儿适当的午睡时间。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冬季不低于1小时,其他季节不低于2小时。寄宿制的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四)民办幼儿园要主动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及时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和儿童卫生保健知识。举办者、管理者及在园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幼儿园要建立各项保教及卫生保健制度,并认真执行,做好检查记录。

(五)新入园的幼儿要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手册,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离开幼儿园三个月以上再次入园的幼儿要重新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六)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七)民办幼儿园教职员工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不得在园内悬挂、摆放和张贴与幼儿无关以及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物品;不得在幼儿面前议论不文明的、与幼儿无关的话题。

(八)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护制度,做到房屋、场地、家具、教具、玩具及用具等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要有防触电、防砸伤、防烫(烧)伤、防摔伤等安全保障措施,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配齐有关部门要求的消防器材和安全保卫器材,确保幼儿安全。

(九)民办幼儿园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寝室、食堂、厕所、活动室及各种用具要每日消毒一次,做到每生一巾一杯,每天及时清洗消毒,保证科学安全饮食和饮用水,不吃隔夜剩菜饭,餐具要每餐消毒,厨具要有防蝇设备,生熟分开,餐点留样需保留48小时。

五、其他事宜

(一)实行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追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做好对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对无证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履职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本《意见》解释权归白山市教育局。

 

附件:1.民办幼儿园审批流程(点击下载)

             2.民办幼儿园监管流程

 

                                                                                                             白山市人民政府                 

                  .                               20161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