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办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依法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未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各类用人单位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其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督促指导,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未如实公示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二、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建设
(四)落实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开工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向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行业扩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造价的4%核算出工程领域应缴纳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对工程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备案。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缴清。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适当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度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建立健全第三方担保制度,探索推行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担保。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发现欠薪问题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经全体劳动者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向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后执行。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八)建立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依法打击处置违法欠薪案件
(九)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和衔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财产保全等制度有效实施。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解决工资争议。为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一)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总责。建立县(市、区)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促进企业和政府保障农民工待遇责任的落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警示通报、重点督查。
(十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协调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未按规定存储保证金、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和工程纠纷案件,并积极做好源头预防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就进行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接收和立案侦办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或突发事件,依法查处恶意讨薪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相关账户监管,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行联合惩戒;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予以限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全力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四)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工商、工会、信访、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分析治理拖欠工资工作形势,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对相关任务情况开展定期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着重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提高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六)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第六项第(一)条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各项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撑。
附件:部门责任分工表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