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支持社会力量
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84号),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白山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这个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利用全社会各相关领域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坚持需求引领。瞄准供需矛盾突出领域,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与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展,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
坚持放宽准入。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提升社会办医产业竞争力和行业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坚持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中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及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作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社会办医能力总体增加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培育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新格局。
四、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的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服务中心、各保险分公司分别负责)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推动通过省级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室间质评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之间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社会力量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和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健康体检等领域发展。鼓励投资者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鼓励根据临床用药需求,提供丸、散、膏等多样化中药剂型服务。培育专业化优势,发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扩大服务的有效供给,加快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机构,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探索设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探索中医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文化宣传协调发展。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更好地满足国内外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分别负责)
(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鼓励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优化诊区设施布局,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床的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周边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养老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预约就诊、急诊急救、医疗巡诊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积极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构建完善的“体医结合”健康促进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科技局、市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负责)
(七)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科学规划,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融合休闲运动、智慧健康、医疗康复器械、健康食品以及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健康产业园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地政府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八)放宽市场准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完善区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向外地资本开放。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各类新型机构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和我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推广网上审批,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分别负责)
(十)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市经合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一)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我市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内知名、面向国际的中医药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策划围绕医药产业,开展“走出去”和“请进来”招商引资活动。利用资源和政策优势吸引国内外大型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及战略投资者、医药领军人才与我市医疗机构、县(市、区)及企业合作。利用展销会、展洽会、对接会、博览会等活动积极推介,促进与国内外医药领域投资与合作。(市经合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六、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强化与医学教育机构的合作,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医师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师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三)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事前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机制,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政策、程序、标准统一、规范、公开。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开发功能完整、安全高效、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加强服务硬件设备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服务中心、各保险分公司分别负责)
(十四)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进医药健康产品制造业升级壮大与医药健康服务业提速发展,支持企业在医药、医疗器械、医疗与健康服务等领域的创新研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更好地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临床疗效确切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开发。加大力度推进中药和生物原研药、生物药和化学首仿药等创新药物的开发。支持医疗器械产品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医学研究中心和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各类资本以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政府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银监分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
(十六)合理加强用地保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供地制度。将医疗服务项目用地纳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查报批时限,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做到“应保尽保”。(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七、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十七)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将其纳入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和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并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全行业监管。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结合国家监督抽检工作,利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和“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制定实施细则,建立检查对象库、监督人员库,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全面施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出租、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打击医疗欺诈活动。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利益、谋取不当利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分别负责)
(十九)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将落实情况纳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