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办发〔201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养老市场,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坚持突出发展重点,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坚持提质增效创新,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促进老年产品多样化、养老服务专业化;坚持统筹协调发展,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与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三)发展目标。加快推进幸福养老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质量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市场监管机构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四)指标体系。
1.居家养老。
建立民生白山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户籍在浑江、江源两区的65周岁以上居家老人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
2.社区养老。
(1)市区社区40%以上办公服务用房用于养老服务,其中由社会力量独立运作的达到60%以上。
(2)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站建成率100%,实现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3)90%以上的乡镇和70%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屯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3.机构养老。
(1)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达到35张以上,其中民营床位达到70%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率达到70%以上。
(2)将50%的农村敬老院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4.医养融合。
(1)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 。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 。
5.队伍建设。
(1)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达90% 。
(2)养老护理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30%。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站、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整合家政、物业、餐饮、物流等服务资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服务价格适中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文广新局、司法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社会化投资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通过升级改造,建设老年宜居社区,优化老年宜居环境。(市住建局、残联、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服务等多种养老服务功能。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作用,开展特困、失能和残疾老人包保帮扶工作,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鼓励有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为农村老年人送商品、送服务。(市民政局、团市委、文明办、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应无偿提供办公服务用房,通过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站,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文广新局、教育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APP)软件等应用,畅通供求信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村社区和村委会要加快建设养老服务大院和农村养老服务站,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机构养老服务。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重点优抚对象及失独家庭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并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供养服务。鼓励建设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针对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向社会延伸服务,形成康复、养生、休闲、娱乐、健身等各具特色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带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督促加强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达标。(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养老设施。
合理布局养老设施用地。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都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分多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期建设,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各地政府所有,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农村养老设施用地不合理的,要通过合并、置换等方式,将养老用地向人口密度较大的乡镇倾斜。(市住建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明确养老设施建设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主体责任,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利用能够满足机构养老需要;住建、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要履行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责任,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技术指标;各招标企业要履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市住建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养老设施建设标准。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在床位设置上,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失能老人住房尽可能设置在一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多于2人。在建筑设计上,要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认真落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置有关标准。(市住建局、民政局、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建设中小型养老机构。为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需求,鼓励分散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床位30-100张的中小型养老机构。(市民政局、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广医养融合服务。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试点期间按照10%左右纳入);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应与具有综合性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并按照规定,凡在养老机构入住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个人帐户的老年人,在内设医务室就医的,纳入医保门诊定点报销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活动指导,构建居家养老与医疗卫生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指导老年人合理用药。面向老年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医护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市卫计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提供老年人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实施老年人健康体检优惠政策;支持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提高医护型养老床位比重;三级甲等医院要与养老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远程会诊平台,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与康复护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互联网+养老”模式。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重点推进紧急救援、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企业开发养老智能设备,借助于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设备、“一键呼叫设备”、体征自动检测设备等,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化、实时化和便利化。鼓励企业重点开发便民家政服务、健康保健与精神文化等方面的为老服务软件,完善养老服务应用软件类别,实现养老服务线上与线下的有机结合。(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设养老信用体系。
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认证机制。加强养老服务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将养老服务信用认证信息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网络。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档案,公开为老服务信息,增强养老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意识,强化养老组织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打击各类骗保、骗捐等失信行为,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建立养老管理人才实训基地,有计划地对养老服务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管理等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以及专业学历进修,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打造专业化的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养老服务护理员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调整规划和土地使用用途。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市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补贴政策。
面向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在落实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省级财政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基础上,实施财政补贴,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不超过省补贴50%的标准,由彩票公益金承担。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运营和日常维护补贴。对户籍在市区内的65周岁以上老人,入住中低档民营养老机构(失能、半失能、自理收费标准分别在2500元、1700元、1200元以内),机构入住率达到70%以上、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按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关于机构综合运营和日常维护资金,由收费方养老机构自行解决。
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站补贴。对社会力量投资或政府委托企业、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的,建设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站,经区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省级财政一次性建设补贴2万元。
养老从业人员的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国家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证书并在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3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事业编制除外),设置奖励机制,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补贴。(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各项补贴由市、区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办法,经市、区民政部门考核达标后的,方可予以发放。
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养老机构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白山市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市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在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工商局、民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相关政策,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动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和《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要按标准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各级卫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市民政局、工商局、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改进政府服务。加强养老机构筹建指导,提前介入,对拟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据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相关规定,预先核准名称。对拟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划拨用地,在设立指导意见书中载明机构性质、建设工程等约定,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民政部门对兑现情况履行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养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服务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消防、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对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照程序作出处理。对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吉民发〔2015〕6号)施行前,老旧养老服务设施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不动产登记等手续问题,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进行认定,对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按“一院一策”办法,通过政府会议研究妥善处理。(市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尤其是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入住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接受基本生活照料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督促落实。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可照本意见执行,或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