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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0671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8〕1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索  引 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0671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8〕1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18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                                                                                                  201811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要求,为确保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吉林省户籍(或持有吉林省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手术类。

1.人工耳蜗—救助人群为06岁听障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9.45万元/人,其中人工耳蜗产品6.2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及手术费为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2.矫治手术—救助人群016岁肢体残疾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3.55万元/例,其中手术费2.55万元,术前检查筛查费0.08万元、矫形器产品0.12万元,康复训练费0.8万元;为一次性救助。

(二)康复训练类。

3.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人群06岁听障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2万元/人,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在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训练不少于10个月。

4.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人群06岁肢体残疾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2.4万元/人,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在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训练不少于10个月。

5.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人群06岁智力残疾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2.4万元/人,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在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训练不少于10个月。

6.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人群06岁孤独症残疾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2.4万元/人,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在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训练不少于10个月。

(三)辅助器具类(含产品采购及适配)。

7.低视力助视器救助人群0—6岁低视力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人均0.1万元,使用年限为3年;本标准为人均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8.助听器(双耳)救助人群0—6岁听障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0.72万元/人,使用年限为4年。

9.装饰性上肢假肢(含手部、腕离断、前臂、肘离断、上臂、肩部假肢)救助人群0—6岁上肢缺肢者。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0.5万元/人,年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假肢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10.特殊假肢(含膝离断、髋离断假肢)救助人群0—6岁膝离断、髋离断缺肢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0.6万元,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假肢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11.大腿假肢救助人群0—16岁大腿缺肢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0.5万元,使用年限为1年。

12.小腿假肢救助人群0—16岁小腿缺肢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0.3万元,使用年限为1年。

13.下肢矫形器(含踝足、膝踝足、髋膝踝足矫形器)救助人群0—6岁肢体残疾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为0.3万元,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矫形器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14.基本型辅助器具救助人群0—6岁残疾儿童。参考救助补助标准0.1万元,必要时更换,本标准为人均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以上救助补助标准为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如有变动,按省定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本地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补助标准,可在省确定的救助项目、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并建立救助项目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审核县(市、区)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由省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当患儿存在多项残疾时,适当增加享受的项目资金名额。必要时,由上一级地方残联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市、区)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要求、转介流程、训练时间等内容按《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年度补助标准》应将地方项目配套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本着市区一体的原则,浑江区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配套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级占50%、浑江区占50%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

按工作要求成立以于翠利副市长为组长,葛会清副秘书长、市残联理事长孙国荣为副组长,市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人社局、审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只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积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并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支出、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支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玩教具和专业设备采购等支出。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明确职责,加强综合监管。

在政府负责制的原则下,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能担负起各自的责任,确保救助工作流程顺畅,受助对象满意。各级残联、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定点机构确定、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鼓励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提供场所及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康复模式、居家支持性服务等。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兜底保障和及时结算工作。

——残联要组织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配合好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筛查、康复需求统计及康复经费测算等工作。按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指导其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及家长的综合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康复机构择优选择贫困残疾儿童家长在机构服务保障等岗位工作,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审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形式,鼓励和支持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促进残疾儿童回归家庭、融入主流社会。

——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家庭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要依托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及时组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人社部门要对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发改部门要统一规范康复救助项目的定价,建立康复救助项目的定价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康复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今后出台的《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相关机制要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

(四)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强培训引导,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残疾人日、助残日等有利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比重,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白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白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长:于翠利  白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葛会清  白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国荣  白山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成    员:藏贻明  白山市教育局副局长

      白山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芳琴  白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仁芬  白山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胡长顺  白山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白山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永胜  白山市工商局副局长

苏宇杰  白山市发改委副主任兼价监局局长

马广莉  白山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设在市残联康复部),由市残联康复部部长顾洁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