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9〕2号
浑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行为,保障市中心区城市道路完好及市容整洁,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杜绝反复开挖造成人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出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道路挖掘相关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审批道路挖掘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挖掘市中心区主干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及其它相关规定。如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严格审查道路挖掘施工方案。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道路挖掘方案(或施工方案),指导申报单位尽可能少挖、少占城市道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三)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因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日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没有申报计划的一般不予审批(应急抢险除外),各类建设项目在同一条路段上涉及配套设施的各类管线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并同步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二、严格占道挖掘时间期限的管理
(一)严格占道打围后的开工时间要求。经审批同意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工程,在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围墙)2个工作日内,工程必须实质性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临时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作废,开工时须重新申报审批。通过严格控制占道打围后的开工时间,逐步杜绝“围而不建”的问题。
(二)规定延期手续申报的时间要求。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施工完毕并清场。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工,需要延长时间的,挖掘单位应在许可有效期到达的前5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原因,依法办理占道挖掘许可的延期手续。挖掘单位未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开挖的,按违法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处理。
三、有效落实挖掘施工的现场管理
(一)落实挖掘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经批准占道开挖的工程项目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悬挂工期公示牌或文明施工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计划挖掘起止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姓名、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无法按计划工期完工且按规定办理了挖掘延期手续的工程,要及时更换公示牌中的计划竣工日期和计划挖掘起止日期,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落实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置连续围挡,围挡内外干净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工地临时设施、施工材料、余土余渣。
(三)强化分期开挖的过程监督。监督大型开挖项目“分期开挖、分段打围”的落实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时报送的挖掘方案(或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分期时序和开挖工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出行。
四、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严厉打击违章开挖城市道路的行为。加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执法力度,对各类违章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改变占道挖掘性质、超挖超占超期等行为依法进行有效制止和处罚。严厉打击私自违章开挖城市道路的现象,严控挖掘单位破坏地下管线设施的现象,切实保护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附件:白山市中心区市政道路挖掘计划表(点击下载)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