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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9-0729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1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9〕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9-0729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1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9〕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9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生态环境监管从“宽松软”向“严紧硬”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8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监管“宽松软”问题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新特点,有些领域的环境问题仍较为突出,一些地方仍存在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环境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生态环境监管从“宽松软”向“严紧硬”转变,构建生态环境监管新格局。

  二、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主动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和“黑名单”等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上市审核、资质评定、招标采购等方面对违法企业实施有效惩戒。每年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发展改革、工信、金融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作为企业评先树优、融资贷款、项目审批、招投标等的重要依据,使环境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一步督促企业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全覆盖。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落实《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细则》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按规定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

 (四)推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群众反复投诉、在线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的企业,实行“约谈”企业负责人制度,通过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一)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狠抓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层层夯实责任,建立完善巡查、报告、查处等网格化管理制度,确保及时掌握区域环境现状、化解环境信访问题、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有效推进环境监管工作关口前移,打通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实现精细化管理。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和联合执法等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检查、执法、移送、信息共享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针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每年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水环境管理方面严厉打击涉水排污企事业单位不按证排污、超标排放、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监管。大气环境管理方面打击涉大气排污企业不按证排污、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打击“散乱污”企业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在用车超标排放,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等环境违法行为。土壤环境管理方面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保护方面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严肃查处违法排污、毁林毁湿、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等侵占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重点对医院、矿业采选等行业单位以及移动用放射源、放射性药品等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问题整改不及时、许可证不按时延续、不按许可范围从事作业活动、放射源账物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废旧放射源送贮工作确保当年产生废旧放射源送贮率保持100%

  (三)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有效防范和应对生态环境风险。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以危废处理、化工等行业以及核与辐射监管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止苗头性、潜在性环境风险演变为环境突发事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建立环境风险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强化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完备的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物资储备库和专家库加强环境应急培训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水平。认真做好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环境社会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将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化工生产等项目全过程有效防范化解“邻避”问题及时消除环境社会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核安全协调和应急工作机制。

  (四)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全面落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编制完成“三线一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执法监管中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要于2020年底前完成调整。落实生态空间分级管控要求,强化全过程监管。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对选址、布局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区域内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总量控制联动机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六)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按照《吉林省环境容量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开展环境容量测算形成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底线明确各要素空间差异化的环境质量标准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目标划定水、大气、土壤重点管控区科学确定各项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实施严格的环境容量管控制度。

  四、强化科技监控手段运用

  (一)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广移动执法系统使用解决执法过程不透明、执法程序无监督等问题,探索建立污染源治污设施智能监控执法系统,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

  (二)严格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管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量控制健全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加快建成覆盖全市的空气、水、土壤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推动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状况监测网。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三)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使用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依规制定自动监控计划,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时保质完成联网任务。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作用,严格落实数据审核、移交、查处、报送工作,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五、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生态环保投诉举报受理平台运行机制,在常态化开展市级督察、加强市级举报平台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查办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电话、网络诉求平台等途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

  (二)建立预警督办和网上公示机制。认真梳理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发送预警函,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将问题清单和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各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预警督办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同时,按照“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领导包案制度。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推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包案常态化,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排查梳理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和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案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落实领导包案措施,积极推动信访矛盾化解。

  (四)提升群众对信访案件办理的满意度。加强对案件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和办理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审核、上报全过程管理,确保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提升信访案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从源头上防止重复访和越级访的发生。

  六、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件

  (一)认真查办一批典型案件。聚焦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等标志性重大战役,以环境执法大练兵为契机,打好组合拳,进一步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犯罪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对任性违法、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坚决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达到查处一起、警醒一片、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件会商、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深入开展联动执法、交叉执法,加强上下联动,实行提级调查,着力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挂牌督办,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坚持“阳光执法”加强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杜绝执法尺度不统一等裁量权滥用行为有效规避“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制定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明确执法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清晰可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七、及时调整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分工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修订《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确定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事权与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本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八、加大对“一刀切”行为的督察问责力度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九、强化考核问责

  按照国家、省要求,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因地制宜明确差异化、个性化的考核标准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