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政办发〔201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构建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的迫切需要。为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立足转理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将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将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将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将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为推进健康白山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利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2.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依法监管。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尤其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依法行政,合规监管。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3.社会共治,强化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4.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系统完整、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体系完整、职责明确、分工协同、能效兼备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及工作任务。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公立医院实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党支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进公立医院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按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切实负起直接责任。市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事项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区)监管部门重点强化行为性和教育性事项监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白山支行、白山银保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即白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3.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制定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审核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依照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及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4.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范、标准,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完善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各项具体工作方案,加强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安全生产、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水平,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参与)
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行业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发挥其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6.加强社会各方面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卫生健康政策及法律法规培训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积极开展第三方患者满意度调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理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二)明确监管内容和范围,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1.加强卫生健康依法行政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机构职能厘清事权,并依据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管,防止出现职责盲区和管理服务失范。重点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核、人员公开招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设置、项目资金和大型设备购置等重要岗位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2.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监管。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及监管清单,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行政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下放前要进行全面培训,下放后要密切关注,确保放权后监管不落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开展卫生技术评估工作,为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参与)
3.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及安全监管。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地实行,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重点加强对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消毒供应、医保基金管理等重点部门,对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对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等同标准。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进行督导、培训和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产品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实行网上公开交易,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和企业“过票洗钱”。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提升临床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水平。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等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监督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利用技术及行政手段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进行监督,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医院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医疗机构,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分别负责)
5.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不断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监督检查,每年对各县(市、区)至少监督检查一次,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违法行为。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参与)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建立完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动态退出机制,增强医疗机构自我管控的主动性。(市医保局、白山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开展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管,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加强精神卫生监管,重点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监测和数据分析,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新改扩建项目,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落实“三同时”要求,符合防护标准。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7.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监管,依法开展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注销工作。加大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8.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和失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行为。加强对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督促各类广告媒介加强自律,开展广告信息监测和巡查,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从事虚假宣传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以及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9.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研究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信息公开、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行政执法监管效能。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针对机构场所、人员资质资格、健康相关产品等医疗卫生行业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综合监督机构承担。健全医疗机构监管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明确审批、校验、评审等监管信息共享程序和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的,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联动执法,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公开监管信息。(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与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目录,公开抽检情况及查处结果,推进医疗卫生行业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3.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按照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白山支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4.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监测预警体系,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预警监测。(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参与)
5.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以街道、社区网格为区域范围,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参与)
6.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参与)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长效有力。
1.建立严格的督察问责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全市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及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对监管区域内本行业落实综合监管问题较多、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明确整改限期,被约谈对象要针对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健全法规规章及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业各项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探索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标准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提升信息化水平。结合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及“数字白山”建设,完善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健全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通过整合、扩容、拓展,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4.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建设,不断充实执法人员力量,提升业务素质,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大力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其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规范文明执法,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针对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和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工作职责,深入查找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存在的问题,理顺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广泛宣传综合监管工作先进典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引领社会舆论,发挥其扬善惩恶的积极作用,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