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鼓励引导建设高层建筑是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建设宜居白山、美化白山的必然选择。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现就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地上十五层及十五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地上部分高度超过45米的公共建筑。
(二)本意见适用于白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层建筑项目。
二、高层建筑项目的管理程序
高层建筑体量大、结构复杂、建设难度高、投资规模大、相关内容多,故对其申办程序实施重大项目管理程序: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层建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选址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公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高层建筑项目选址意见进行审查后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进行审查、批复。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资信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批复、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对高层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并根据“招、拍、挂”情况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与之签定土地成交确认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高层建筑项目优先进行审查、立项批复。
(六)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高层建筑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七)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房屋拆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高层建筑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拆迁安置方案及开发企业在拆迁开发过程中应承担义务的承诺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
(八)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高层建筑项目的建筑方案和配套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及建筑行业职工工资预留金交纳情况,对中标的施工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高层建筑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在企业资质晋升时优先考虑有高层建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高层建筑内商业性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享受白山政发〔2007〕18号文件政策。
(三)新建高层建筑回迁安置住宅面积乘以系数2、非住宅拆迁面积乘以系数0.3之和所得面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四)高层建筑范围内无拆迁安置的,针对层数不同的高层建筑,按如下标准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1.15层—20层,50%收取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0%收取高层建筑的经营性收费;
2.21层—25层,30%收取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0%收取高层建筑的经营性收费;高层建筑项目各税种应全额征收,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财政部门奖励返还;
3.26层—30层,20%收取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0%收取高层建筑的经营性收费;高层建筑项目各税种应全额征收,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财政部门奖励返还;
4.31层及31层以上的,免收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0%收取高层建筑的经营性收费;高层建筑项目各税种应全额征收,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财政部门奖励返还。
(五)50%收取高层建筑项目红线内地方电力企业所承担部分的供电配套工程费。
(六)对高层建筑项目,凡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七)鼓励就地回迁安置,但因规划的高层建筑面积小、拆迁红线范围内拆迁面积大,且规划后道路加宽、不能原地重建、无法产权调换安置公产或单位自管产营业房的,以评估价为准执行货币安置。企业产权单位出租房屋的须协调解决租赁户的动迁事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
(八)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作废。
(九)本优惠政策所指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城市占道费;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4、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5、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6、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7、用地管理费;8、土地变更登记费;9、水资源费;10、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1、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12、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3、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14、超标排污费;15、防雷设施检测费;16、工程定额测定费;17、工程质量监督费;18、合同鉴证费;19、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可用部分)。
(十)本优惠政策所指经营性收费项目为:1、拨地定桩费;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3、环卫有偿服务费;4、工程预算审查费;5、环境影响咨询费;6、测图费;7、房地产评估费;8、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9、房产测绘费;10、房屋交易手续费;11、土地评估费;12、工程监理费;13、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14、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15、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16、自来水水表安装费;17、供热设计费;18、给水增容费; 19、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21、规划设计费;22、工程勘察设计费;23、拆迁管理费;2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无《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及私营企业不准收费。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