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已基本解决了企业人员分流、保护价粮库存和政策性挂帐剥离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8〕2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措施,加快推进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按时完成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市、县(市)区原则上不再保留由其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符合省政府规定上划条件的地方粮库可以分级上划;鉴于白山市地处销区,有条件建立县级地方储备粮制度的县(市)区可以保留一户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其它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破产、出售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对国有粮食流通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形成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骨干、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必须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落实银行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提高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发挥主渠道作用
将国债投资、世行项目贷款建设和地方投资,能够承担中央储备粮任务,符合国家规定上划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整体上划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上划部分地方国有粮库支持省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支持吉粮集团发展。这些国有大型粮食流通企业作为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等政策性任务,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支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以国债投资、世行项目贷款与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股份制或合作制企业。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民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与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提倡、引导和鼓励粮食深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兼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形成资源互补,“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打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面向域外资本、民营资本,按照股权多元化的原则,通过引进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重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五、加快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退出
对有净资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招标或招商协议方式整体出售。对资不抵债,但仍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招标或招商协议方式整体出售。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退出市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按《破产法》规定,从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和依法取得并交入国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依次支付。
产权制度改革中,各级政府应明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所办集体企业各自产权,对集体企业资产要予以保留,为集体企业下步改革预留成本。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粮食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出库已经省竞价销售的“老粮”,在企业改革前将“老粮”清库,并及时结清货款。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抓紧清理认定“老粮”损失损耗和销售亏损的财务挂帐,并从企业剥离,挂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本着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在计算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对2005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当时本企业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执行;2005年以后至本次改革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聘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改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须清还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缴纳改制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时,工伤一至四级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其生活补助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并按月支付;工伤五至十级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所需资金主要从企业国有产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渠道解决,可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安排。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照《白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白山政办发〔2008〕23号)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办发〔2005〕6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分别行使权利,加强监管。
八、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比照2005年我省和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并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改制重组企业,凡涉及到的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商标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房屋产权及土地登记等项目收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企业已有房屋产权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无房屋产权登记的,按无籍房办理,也只收取工本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除收取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对已完成土地初始登记的,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它费用。
(二)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评估、房产评估、土地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服务收费,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降至50%以下。
(三)农业发展银行对实施资产重组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原有贷款债务的,可按重组贷款过行管理,贷款期限可延至3—5年,最长不超过8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农业发展银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范围内适当优惠,并减免或部分减免表外欠息。
(四)对实施改革调整的国有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由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收储、转让,其转让收益全部统筹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税收的各项政策,原则上比照2005年我省和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优惠政策执行,并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农发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国土资源、工商、地税、法院、监察、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支持,从实际出发,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各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领导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在上报省里备案的同时,报市里备案。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考核范围,未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市)区,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财、物的管理,按省规定的时间,冻结人员,清理货款,禁止发生新的往来欠款。在企业改革之前,除归还银行贷款和支付维持经营的水电费、人员工资外,一律不许支付其他费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要严加管理,登记造册,防止偷盗、损毁、转移、低价处理、违规担保或抵押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各地、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企业产权出售要公开竞价,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操作的要严肃查处,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发生商业贿赂问题。
各地要认真宣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