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白山市随军家属安置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白山市随军家属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部队随军家属安置,推动双拥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白山市军(警)部队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现役军官随军家属的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现役军官随部队异地调动的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对口、属地管理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就业安置或者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
随军家属已在本市安置工作的,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四条 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具有国家公务员(含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企业职工身份和无职业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由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不得拒绝接收。
第五条 需安置的随军家属,由白山军分区政治部门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协调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一)原为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安置到各级政府公务员岗位;原为国家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的,安置到相应的事业单位或工勤岗位。
(二)原具有一定职务或职称的随军家属,安置后仍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
(三)在对口安置随军家属时,单位没有空余编制的,由财政列支,接收单位在自然减员中优先解决编制。
第七条 对企业职工身份或无职业的随军家属,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一)政府出资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录用。
(二)国有控股、集体、民营企业按下达的安置计划,每接收安置1名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
(三)安置到各类企业的随军家属,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标准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
(四)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在进行岗位优化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企业减员、分流人员时,优先保障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
因企业破产、停产或兼并重组等原因失去工作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优先安置,系统内没有安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除法定解聘事由和本人提出申请外,企业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与随军家属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可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有关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可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随军家属下岗期间,其档案由当地就业服务部门免费保管,并为其办理相关劳动事务。
第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推荐随军家属就业,并帮助其办理所需的用工手续。
第十条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安置就业补助金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办理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减免摊位占道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3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对无经济收入且暂时又不能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公安、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应当在随军家属落户、子女入托、就医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建立随军家属安置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白山政发〔200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