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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09-0274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11月02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09-0274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11月02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03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9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人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九年十一月二日                    


白山市人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规范白山人参产业生产、加工和市场经营行为,保障长白山人参道地绿色生态优势,维护长白山人参品牌的声誉,全力推进人参产业做大做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人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参生产经营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专项整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人参生产经营各项标准,狠抓鉴定、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人参产品制售假劣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人参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推进经营销售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人参监管长效机制,推动白山人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从人参生产、加工和销售各个环节入手,制定标准,严格规范,强化人参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监管,确保人参产品质量安全,建立起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一)整治的重点产品

  熏硫参:主要指通过硫磺熏蒸的人参。

  糖煮参:主要指以糖煮参冒充红参进行营销。糖煮参作为人参制品的一个品种,在营销时必须进行注明,达到标识明确。

  假野山参:主要指以工艺参、粘接参、园参和林下参冒充野山参进行营销。工艺参、粘接参、园参和林下参在营销时必须进行注明,达到标识明确,方可销售。

  (二)整治的重点单位

  重点整治八道江、抚松、靖宇和长白一区三县的人参批发和专业市场、集散地、经营门店、人参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业户及乡村流动商贩,外销人参企业。重点整治人参鉴定检测机构及其出具的鉴定证书。重点监控人参营销业户、人参制品加工厂点

  (三)整治的重点区域

  人参销售的主要市场,重点为白山市山货市场、长白山万良人参市场和靖宇特产市场。

  三、整治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坚持从源头加强管理,在生产上严格执行人参GAP生产规范化标准,坚决杜绝有农残、药残和重金属超标的人参进入市场和加工环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人参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需要审批、审定、登记和鉴定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越权审批和无资质鉴定。凡是经营人参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出现产品质量等问题,坚决追根溯源。要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人参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他人知名产品包装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重点整治人参产品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整治范围,对主要特产品和名贵中药材等品种一并进行规范和整治。

  (二)加强人参药品监管,严格依法生产经营。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要求,人参中药饮品生产经营必须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经营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严格检查人参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的企业和经营者,对人参中药饮片制品生产经营进行规范。重点对人参保健品冒充药品、人参制品违法用硫磺熏蒸、人参中药饮片来源、销售渠道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人参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加强人参检测鉴定的监管,提高公信力。严格执行《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和《鲜园参分等质量》等标准,重点检查“野生人参”和“野山参”包装标识、检验证明以及检验证明出具机构等。全面查验核实认定检测机构资质,重点排查人员资质、设备管理及出具检测报告等。依法查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结论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直至取消其检验资格。

  (四)强化人参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全市要加强对人参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监管。全面加强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与培训,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监控单位的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检测结果,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企业。

  (五)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诚信建设。市农委、工商、质检和药监部门要通力协作配合,探索制定人参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和《鲜园参分等质量》等标准,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将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管理数据库,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对信用好的企业、经营者和检验机构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有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经营者予以警示和限期整改。对严重失信的予以取缔。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经营行为。鼓励社会积极参与举报人参产品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设立并向社会公开案件举报中心,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办必实。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案,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查处,予以重罚。

  四、整治工作步骤

  全市人参打假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查和全市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县(市)区自查自纠为主,全市重点检查为辅,整个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112日—1110日)

  全市开展人参打假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组建整治工作机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专项整治的声势。

  (二)清理检查阶段(1110日—1120日)

  加大人参生产加工领域的整治,对全市人参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者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生产销售的底数,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台帐,全面掌握企业数量、规模、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掌握产品的销售渠道。对当年所加工人参的数量、时间和品种进行登记,发现加工违规产品予以查处。对全市营销人参的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进行排查,全面掌握其经营品种、规模、销售渠道,并予以登记,发现违规营销人参产品和假冒产品予以清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人参质量认证机构的整治,规范认证机构检验检测行为。

  (三)规范整改阶段(1120日—1220日)

  加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律意识,自觉整改全市生产流通环节所检查出的各项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加工、销售经营的各种行为,对问题严重的经营者进行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在整改中达标和表现突出的业户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改没有达到标准和规范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

  (四)检查验收阶段(1221日—1230日)

  对全市人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要按照人参生产、加工检测标准对人参产品、生产企业和人参交易市场、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及时纠正,保障专项整治取得扎实成效。

  五、责任分工

  市农委:组织协调全市人参打假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局:做好全市流通领域的整治工作,认真做好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许可证等前置条件的审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销售人参及名贵中药材制品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注册商标标识侵权行为;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参中药饮片质量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人参中药饮片的企业,加强对人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日常监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人参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及查处违规产品的检测机构工作,将违法检验机构查处情况回馈农委、工商等部门予以通报。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专项整治工作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的行为,为专项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市委宣传部:坚持正面引导、正面宣传,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中设立人参专项整治行动专题、专栏,及时发布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人参打假专项整治行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人参主产区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起专项整治工作体系,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责要求紧密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人参打假专项整治扎实有序进行。

  (二)健全工作机制。全市人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及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掌握工作推进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体,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要广泛宣传人参产业中的知名品牌、重点企业和诚信业户,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参生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产品辩假、识假常识,形成业户守法经营、民众合力监督的良好态势。

  (四)强化社会监督。全市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建立定期信息监督反馈机制,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对举报者要给予保密,并予以奖励。全面强化社会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全市人参产业协会等经济组织也要积极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严格约束会员依法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协会的章程,监督加工业户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人参加工,确保安全健康的人参产品进入市场,在规范人参加工和销售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