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白山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扎实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集体林改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各县(市)集体林总面积扣除乡镇林场集中统一经营的集体林面积即为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包括已流转和承包及农民个人自留山的集体林面积。
二、以户籍为依据,合理确定参改人员。以下人员应确定为参加林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口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4、户口迁入本村时间较短、但能够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5、对人在户不在或者户在人不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人员。
三、积极解决集体林权争议问题,依法维护集体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决集体林权争议要本着乡镇各村社及个人之间争议不出乡,乡镇之间和乡镇村与地方国营林场之间争议不出县的原则,分别由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组成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机构调处解决。解决林权争议要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从有利于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引导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调处林权争议要以林权执照(证)或者自留山使用证为主要依据,对因面积和四至界线产生争议的,四至范围内的面积大于林照记注面积应以记注面积为准;四至范围面积小于林照记注面积应以四至为准。
乡镇、村集体与省属林业局之间的林权争议先由所在地乡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归类、汇总后统一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相关省属林业局提出举证材料和解决意见,省属林业局接到举证材料后,组织调查核实,并到所在地进行协商调解。意见达成一致,上报省林业厅转呈国家林业局调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将双方争议的理由及意见呈报省林业厅调处。
四、对集体林已经实行了出售、抵押、租赁等流转的,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只要是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都予以承认。调整规范流转合同,核发林权证,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对集体林流转极不合理,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意见的,应由村委会出面,协商受让方调整流转过程中的不合理部分,可以收回大于流转面积部分或补交大于流转面积部分的有偿流转价款,也可以终止流转合同。
五、按政策实行退耕还林的集体林地要尊重原退耕还林合同。八十年代初坡耕地退耕还林,实行退耕农户承包造林,林木收益比例分成的,对农户个人分成部分落实“两权”。集体分成部分参加林改。2002年后,按国家政策实行退耕还林已经确权发证的不参加林改。没有发证的,根据退耕还林合同规定向退耕农户落实“两权”。
六、八十年代初落实中央林业“三定”精神从集体划给农民个人的自留山稳定不变。凡持有自留山使用证,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对自留山使用证载明的面积都予以承认,在本次林改中收回自留山使用证,核发林权证,向原自留山使用农户落实“两权”。
七、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的集体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资产,应纳入林改范围。可以经过承包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充分考虑承包者经营投入及成果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然后采取村民认可的改革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八、集体林已经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可以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形式向农户落实“两权”。但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性质不变,由落实“两权”的农户承担管护、培育责任和义务。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政策实施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购买劳务部分直接支付给承担公益林管护的农户。
九、结合当地集体林林况实际,合理选择林改形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了家庭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和有偿转让经营三种形式。应当根据本村集体林资源数量多少、质量好坏,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革形式,使之既符合改革政策,也能达到使农民群众满意的目的。对村集体林面积大、资源条件好、集中成片的,适宜实行家庭经营承包,均山、均林、分林到户。不便于分到户的,可以山划片,户分组,农户自愿组合,每组分一片,体现均等合理。对于村集体林资源面积小,零星分散,林龄大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的,适宜有偿流转。选择改革形式要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多数农民不同意分林到户或有偿流转,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
十、对于毁林开垦的集体林地,要在林改中收回,计入参加林改面积。无论采取哪种林改方式,都要明确使用者不能耕种,必须植树造林和发展林业生产。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