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1)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1)
为指导我市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确保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公共机构用能现状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总体上看,随着我市各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开展,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有所增强,节能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节能措施逐步到位。据调查统计,2008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用电为536.8度,人均用水30.6吨,单车油耗5878升。从调查发现,我市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公共机构的用能设备能效比不高、节能管理模式简单粗放等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目前,我市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节能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目前,相当一部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还不适应节能工作的发展需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统一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尚未确定,对节能的审计和考核工作还没有开展,还未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不够。我市各公共机构用能设备普遍能效较低,高效节能灯的使用比例偏低,空调、电梯等大型用电设备普遍未采用节能技术。办公设备管理粗放,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的选择,没有满足节能、高效的要求。公务用车还存在着超标、能耗高等现象。由于缺乏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的相关政策和支撑体系,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在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困难。同时,节能信息匮乏也影响了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普及。
(三)节能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在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应用等方面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节约没有奖励,超耗没有处罚,难以调动方方面面的节能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不大。
(四)节能监管体系薄弱。我市各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外围护结构基本未采取任何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差,传热系数高,能源消耗量大,且大部分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还未实现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公共机构用能信息采集系统尚未建立起来,无法对用能单位提供能耗计量、监测。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提高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工作效能与工作需要并重原则;坚持技术节能与管理节能相结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原则;坚持日常节约与源头控制相结合原则;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原则。力求以较低的资金投入、最低的能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主要目标和节能指标
(一)主要目标
通过不懈努力,建立统一管理、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监管有力的组织机构体系、制度体系和协调机制;建立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动态监测的量化统计体系和信息化监测平台;加快完善能耗定额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的考核评估体系,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分值比例,形成长效机制;将节能经费纳入市政府办预算并实现逐年增长,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以及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活动,形成资金保障体系。加强节能技术改造,争取全面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灯具、节水型器具更换以及空调节能等改造工作;在能耗网络监测管理体系建设上取得突破。
(二)节能指标
以2008年为基数,到2011年实现以下节能目标: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年耗电量(度)、人均年耗水量(吨)、单车耗油量(升)均下降15%以上,每年递减不低于5%。节能灯具使用率达到90%以上;节能洁具使用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创建一批节约能源资源(节电、节油、节水等)试点示范单位。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
四、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用能范围广,节能管理跨度大。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一)扎实开展能耗统计工作
1.进行既有办公建筑分项计量改造。全市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推开的原则,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保证用能数据统计准确完善。2011年年底前,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有条件分户改造的,要按单位加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保证用能数据准确完善。
2.建立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依据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统计数据,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并定期进行维护。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平台,并根据用能情况,及时对部分能耗高的单位进行专项调查,不断提高我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效率,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1.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耗能量大的空调、电梯等用能设备,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2.积极应用节能新产品。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包括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为节能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逐步更换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2010年年底前,市级公共机构要逐步完成节能灯具和节水型器具的更换或节能改造工作。
(三)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抓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全过程监管。全市公共机构新建及改扩建建筑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强化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市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的试点和示范。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2.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加强对建筑能耗的监测、统计、审计和公示,针对我市公共机构不同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制定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和示范,并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五)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
1.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严格执行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控制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 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车辆。
2.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健全公务车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市级公务用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公务用车动态管理,对公务车车辆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能耗状况等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1.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通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
2.扩大政府节能采购范围。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将工程和服务采购列入政府节能采购中,逐步扩大政府节能采购的实施范围。对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办公设备产品,应依法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制度,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推广先进节能产品和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1.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机关工委等单位组成的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决策机构,负责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为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系统(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机构。为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研究、布置有关工作,交流工作情况,督查工作进度。各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主管单位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单位的联络和交流。
2.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涉及的单位多、覆盖面广、管理难度大,为保障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公共机构要依据单位性质实行分级管理,构建起完善的节能工作网络。市政府办公室在市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各部门在市政府办的指导下,负责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分别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1.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各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增强能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
2.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要利用工作研讨会、表彰会和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等形式,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信息的交流,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节约热情,增强节能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要及时通报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宣传各单位在资源节约中的先进经验。
3.做好节能培训工作。市政府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分期分批对我市公共机构的物业管理人员和能耗统计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提高现有节能管理水平。同时,公共机构各单位要经常进行能源教育和日常节能技术、技巧培训,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用能、用水习惯,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良好氛围。
(三)加强节能制度建设
1.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和管理制度,疏通能耗统计渠道,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及时做好各项能耗报告工作。市政府办要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全市公共机构统计报表及台帐基础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和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2.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加强公共机构的预算管理,指导公共机构加强能源支出的核算,从源头上控制公共财政预算开支。公共机构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3.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政府办要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各单位及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201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部门要将全市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并占有一定的分值比例,实行量化考核打分。
各单位及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部门)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1.切实抓好能耗公示工作。在规范能耗统计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将市级公共机构的水电油气和车辆用油、维修费用等耗费,每季度面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后的“跟进”机制,加强对公示数据的分析和通报,异常能耗的反馈和处理等工作,使公示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2.加强节能检查和处理。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经常性检查。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