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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0-18430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0〕1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0-18430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0〕1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白山政发201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基本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白山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副职领导是分管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对所分管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以及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实施查处的责任。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明确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工作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消防安全工作资金予以保障,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三)市规划局负责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对占用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查处。审批户外广告牌匾申请时,应同时审查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拆建、改建工程和家居装修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城市供热以及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同时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对装饰、装修工程材料及安全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省和白山市的消防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投入使用。

  (五)市商务局负责商场(市场)、宾馆(旅馆)、饭店、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和商业网点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商贸流通企业和商业网点落实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行为予以查处。

  (六)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含民办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教育机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教育机构制定和落实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普及防火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七)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医院、卫生服务站等卫生医疗机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卫生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八)市文化局负责大型文化活动及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歌舞厅、影剧院、网吧、书店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设施建设,重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禁烟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被监督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九)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商贸经营场所周边的消防通道清理工作和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牌匾广告及外部装饰物进行清理。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公共客运、长途客运车辆及公路客运站点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企业及石油、供电和通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三)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四)供销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的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业户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六)市广电局负责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面向社会义务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十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八)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火警,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依法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对受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严格监督、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严肃整治。

  (十九)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对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