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白山市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白山市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制度》、《白山市公共机构节气管理制度》、《白山市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白山市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白山市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电工作,依照《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节约照明用电。要选用高效照明灯具,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室内照明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灯数量。门厅、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要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加强照明系统日常管理,做到人走灯灭。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合理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景观照明时间。
第三条 节约电梯用电。采用新型节能电梯,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楼层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只运行一部电梯,减少电梯使用数量。提倡三层以下(含三层)不搭乘电梯,短距离上下楼层不搭乘电梯,降低电梯使用频率。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四条 节约设备用电。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将电脑电源设置为3分钟关闭监视器,10分钟关闭硬盘,20分钟系统待机,最大限度减少电脑用电。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不使用时及时关闭。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下班后及时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并切断室内电源。
第五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电耗总量、人均电耗、单位建筑面积电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电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电目标完成。
第六条 张贴节电标志。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电标志,设置温馨提示。
第七条 加强节电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对电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加强用电管理,利用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广泛开展节电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电、自觉节电。
第八条 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九条 加强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电消耗情况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电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线网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水工作,依照《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节水器具。在新建和改造项目中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淘汰落后产品。大力推广使用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
第三条 加强设备维护。杜绝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四条 节约景观用水。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使用自来水涌灌。合理设置景观喷泉的开启时间和次数。
第五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水耗总量、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水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水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水目标完成。
第六条 张贴节水标志。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标志,设置温馨提示。
第七条 加强节水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对水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水责任心。利用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和“世界水日”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水、自觉节水,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第八条 建立统一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九条 加强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水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水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公共机构节气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气工作,依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设备管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确保燃料充分燃烧。
第三条 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节气培训教育,杜绝空火燃烧,使其燃烧热量利用效率最大化。
第四条 张贴节气标志。张贴节气标志,设置温馨提示。
第五条 加强节气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燃气宣传教育,提高对燃气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节约燃气管理,利用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广泛开展节约燃气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使用燃气、自觉节约燃气。
第六条 建立统一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七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就餐人数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燃气消耗总量、人均燃气消耗、单位建筑面积燃气消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燃气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约燃气目标完成。
第八条 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期抄录燃气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网检查。
第九条 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资源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车辆节油工作,依照《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严控车辆编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
第三条 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公务用车的购置全部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车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坚决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予以报废。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规定。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期保养制度。
第六条 加强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定车辆节油驾驶规范,设置车辆行驶登记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登记表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录里程、时间、地点、用途。建立公务用车单车月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及用油情况台账,每月定期张榜公布。驾驶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公务人员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待命,禁止停车开启空调等待,同时公务活动主办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好驾驶人员的等待休息场所。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统一派遣规定,提高车辆利用效率。能几人同行的,不分乘多辆公务车辆。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派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堵塞管理漏洞。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查处。
第八条 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九条 加强节油宣传。认真落实国务院每周少开一天车规定,利用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和“世界无车日”广泛开展节油宣传,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当日停用公务车或私家车,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出行。
第十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油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油耗总量和车均油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油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油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车辆节油目标完成。
第十一条 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十二条 加强油消耗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油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油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工作,依照《白山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不得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设备。
第三条 增强采购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货比三家,货真价实,物美价廉。
第四条 加强库存管理。库存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第五条 规范配备标准和领用程序。要坚持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严格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领用。设立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分类账目。
第六条 提倡无纸化办公。非涉密文件尽量通过网络传送,修改文稿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公文印制数量。打印、复印用纸双面使用,减少纸张消耗。
第七条 加强对旧办公用品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要及时回收,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
第八条 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九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办公用品耗费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办公用品总耗费、人均耗费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资源,超过办公用品耗费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约办公用品耗费目标完成。
第十条 加强办公用品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办公用品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