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灾后房屋修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城乡灾后房屋修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城乡灾后房屋修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城乡水毁房屋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好我市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确保因遭受洪水袭击房屋倒塌的居民住有所居,支持和帮助受灾群众开展抗灾自救,重建家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举全市之力,把切实解决城乡灾区群众住房保障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六路安居”工程,扎实做好灾后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住有所居,温暖过冬。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
(三)坚持与“六路安居”工程相结合的原则,先行安排、因地制宜、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四)坚持从快从优、租建结合、集中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房屋重建任务和目标。计划重建房屋26109户,1485950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859户,119655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6876户,345841平方米;煤矿棚户区改造 712户,36674平方米;林业棚户区改造215户,11794平方米;农村泥草房改造10445户,670481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6002户,301344平方米。2010年底前力争建成入住达到60%,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
1、浑江区。计划重建房屋5801户,377760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1690 户,110011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50 户,3297平方米;农村泥草房改造4061户,264452平方米。
2、江源区。计划重建房屋16499户,883940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21户,6944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6791户,340444平方米;煤矿棚户区改造694户,35594平方米;农村泥草房改造2726户,190820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967户,299244平方米;林业棚户区改造200户,10894平方米。
3、临江市。计划重建房屋2586户,155160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2户,720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35 户,2100 平方米;煤矿棚户区改造18户,1080平方米;林业棚户区改造15户,900平方米;农村泥草房改造2471户,148260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35户,2100平方米。
4、抚松县。计划重建房屋268户,13980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33户,1980平方米;农村泥草房改造235 户,12000 平方米。
5、靖宇县。计划重建房屋820户,49181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3户,161平方米;农村泥草房改造 817户,49020平方米。
6、长白县。计划重建房屋135户,5929平方米。其中:农村泥草房改造135户,5929平方米。
(二)房屋维修任务和目标。计划维修损坏房屋17332户,1037698平方米。其中:城市维修房屋6536户,407937平方米;村镇维修房屋10796户,629761平方米。2010年底前完成受损房屋维修加固任务。
1、浑江区。维修城市房屋3834户,248788平方米,维修村镇房屋4253户,275977平方米。
2、江源区。无维修房屋,全部重建。
3、临江市。维修城市房屋2373户,142380平方米,维修村镇房屋2842户,170520平方米。
4、抚松县。维修城市房屋29户,1769平方米,维修村镇房屋1071户,42840平方米。
5、靖宇县。维修村镇房屋2368户,127083平方米。
6、长白县。维修城市房屋300户,15000平方米,维修村镇房屋262户,13341平方米。
四、实施办法
(一)城市房屋重建工作。
一是结合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对受灾家庭适当放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认定标准。已建成和已购买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分配给受灾的“双困”家庭。优先及时向受灾的“双困”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适当提高发放标准。要充分利用发放租赁补贴结余资金,抓紧购买现房、平房、二手房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优先分配给受灾的“双困”家庭。
二是结合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对已经纳入201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受灾地块,优先改造,立即拆迁。对未纳入年度棚改计划的受灾地块,特别是受灾后造成大量危房存在的棚户区地块,可先调整改造计划,实施改造工程,后补办调整计划的相关审批手续。城市棚改回迁房要优先安置受灾的被拆迁居民。
三是结合煤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对于受洪水冲击房屋已不能居住的居民,经有关专家论证,调整安置计划,提前按照居民搬入煤矿棚户区新建小区。
四是其他水毁房屋重建,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建设。
(二)农村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一是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组织实施。针对部分受灾地区农村房屋损毁严重实际,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重点抓好损毁房屋的调查摸底情况,摸清已完成改造的损毁房屋数量和尚未改造的泥草房损毁数量,做好建档立案工作。对尚未改造的损毁泥草房,在全市总规划范围内,积极协调落实各级补助资金,争取提前实施改造。
二是对被水毁的非泥草房和已完成改造泥草房,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进行建设。
三是结合林业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对没有纳入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户,遭到洪水严重破坏可以纳入今年建设,列入下年度计划。地方国营林场职工水毁房屋本年度未纳入林业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要调整到计划之内,保证其重建或维修改造。对调出的危旧房改造户,可列入明年改造计划。地方国营林场水毁房屋需要重建的列入林业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后,在建设面积和资金使用上可以突破户均规定标准,资金实行总量调配。
四是结合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被水毁的房屋重建,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要抓紧实施,争取年内竣工;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可申请先予改造,后调整计划。
(三)城乡受损房屋修复工作。
一是对于因灾损坏的楼房由各地政府负责鉴定和维修加固,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住房自筹资金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受灾地块进行土地收储。
二是对“六路安居”工程改造区域内的毁损房屋,其所在区域改造项目已经启动实施,并正在进行拆迁安置的,动员其尽快同拆迁单位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不再进行修复。对达不成协议的,组织住户对过水房屋进行维修加固。
三是对非“六路安居”工程改造区域内的毁损房屋,对于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需要维修加固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对局部损坏,经排查确认可以在维修加固后继续使用的住房,要抓紧进行维修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受损严重且无法加固、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房屋,要建议拆除重建,消除受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
四是受损房屋在维修加固阶段,受灾居民可申请领取临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8月10日—15日)。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灾后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6日—11月25日)。全面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利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加快“六路安居”工程建设步伐,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入冬前住有所居。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26日—12月10日)。市灾后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市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全面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以通报表扬,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在年度内各项表彰中评优。
六、优惠政策
(一)灾后重建项目享受白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二)灾后重建项目减免市和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4项经营服务业收费减半征收(明细附后)。
(三)加大国土政策支持。1.灾后重建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2.受灾农民房屋重建,免收全部用地费用。对灾后可以原址重建的农民住房,在原址重建时,县级国土部门及时受理后,现场踏查定位放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随后办理。对灾后需异地重建的农民住房,县级国土部门及时受理后,现场踏查,在符合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场踏查,定位放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随后办理。3.受灾的城镇居民住房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划拨供地。对受灾的城镇居民住房,在原址或异地重建时,国土部门现场办公,及时定位放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随后办理,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4.需搬迁重建的工业及经营性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受灾的工业及经营性项目用地,需搬迁重建时,向社会公示后,新址在符合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能够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采用置换形式,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先行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边报批,同时缓收土地出让金。5.科学规划灾后重建用地。调查掌握灾区恢复重建对用地的需求,并在新一轮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做出具体安排,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规划依据。
(四)加大林业政策支持。1.水毁农村居民房屋重建用材从个人自留山或集体林改确权到户的林地中采伐解决;集体林改后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林地中采伐解决;由乡镇调剂、在乡镇林场经营的林地中解决。2.林业职工由所在林场负责从本场生产材中解决,本场没有生产材的由县市林业局负责从有生产材的单位中调剂解决,仍不能解决的,从所在林场国有林中采伐解决,但要进行调查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列入当年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3.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农村居民采伐用于水毁房屋重建的林木,要纳入当地集体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年度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不足的,要立即向省林业厅报请追加。但要先行办理采伐手续,经省厅追加的木材生产计划批复后予以冲减。要做到按需要批准,用多少保证多少。采伐水毁房屋重建用材,由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根据水毁住房农户用材需要组织进行简易设计,负责上报审批、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4.减免林业相关费用。对农村居民采伐用于水毁房屋重建的用材,免收调查设计费、育林基金及运输检疫等费用。5.受灾倒塌房屋异地新建需要占用林地,可以先占后办或边占边办用地手续,事后补齐欠缺手续,同时免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6.林业部门征收的植被恢复费可用于抢险救灾期间,林业生产、生活设施的恢复建设。
(五)加大农村泥草房政策支持。省政府对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在纳入当地泥草房改造计划基础上,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因灾损坏房屋维修,按损坏程度每户给予1000—3000元维修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六)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市本级保障性住房救助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560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本地救助标准。
(七)加大税收方面政策支持。1.居民因水毁房屋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2.对被水毁房屋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水毁房屋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白山市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4.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水毁房屋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参与水毁房屋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市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水毁房屋面积因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5.对参与水毁房屋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八)加大公积金支持。受灾居民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维修加固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房屋毁损购买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或其他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20%,最高额度和贷款最长期限可以适当提高或延长。
(九)加大供电、供热政策支持。灾后重建项目小区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为44元∕平方米,供热入网费收取标准为24.5元∕平方米。
(十)加大水利方面政策支持。城市水毁房屋重建基建用水水费按规定标准减免2∕3;农村水毁房屋重建免收农村水利各项费用。
(十一)对受灾县(市、区)已纳入“六路安居”工程计划的受灾地块,要优先建设,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受灾地块,可以调整计划,先行启动建设。安居工程回迁房分配过程中,要优先安置受灾的被拆迁居民。
(十二)对重建房屋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允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水毁房屋所有权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加固的,各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七、资金筹措
水毁房屋重建资金采取争取国家、省政府支持、各级政府筹措、实行政策减免、组织居民自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正在实施的“六路安居”工程优先安排重建项目,国家、省和各级政府给予的各项补贴重点向受灾家庭倾斜。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做好灾后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成立白山市灾后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灾后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灾后水毁房屋修复重建工作的协调调度、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重建工程实施中相关政策、计划的制定及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结合城市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组织指导城市、煤矿和国有工矿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争取国家和省对灾后重建项目的补助扶持资金。结合农村泥草房建设,指导农村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林区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国家、省和市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市监察局负责实施重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家庭、优抚对象、五保户及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负责国家、省救灾资金及物资的争取和发放,并配合落实相关政策。
市农委负责按照省里“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的要求组织实施,安排落实受灾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市审计局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国土局负责重建项目土地使用审批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重建项目环保审批管理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重建项目税收方面政策落实工作。
市人民银行负责重建项目金融支持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公积金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方面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把好工程选址、设计和建设等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建规划不走样,重建质量不降低。对竣工的重建住房,无论是集中建房还是分散建房,都必须经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入住。
(二)保障建材物资供应。各地应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努力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千方百计降低建材价格,满足重建需要。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
(三)确保社会稳定。要切实做到灾情属实,对象准确,运作规范,补助公平。要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整个重建和维修工作的始终,畅通信访渠道,妥善处理各自利益诉求,化解矛盾,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千方百计确保和谐共建,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白山市灾后重建项目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附件
白山市灾后重建项目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应免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城市占道费;3、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4、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5、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6、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7、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8、征地管理费;9、用地管理费;10、土地变更登记费;11、水资源费;12、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3、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14、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5、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16、超标排污费;17、防雷设施检测费;18、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19、工程定额测定费;20、工程质量监督费;21、合同签定费;22、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4、价格调节基金。
二、应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项目
1、拨地定桩费;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3、环卫有偿服务费;4、工程预算审查费;5、环境影响咨询费;6、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7、房地产评估费;8、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9、房产测绘费;10、房屋交易手续费;11、土地评估费;12、工程监理费;13、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14、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15、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16、自来水水表安装费;17、供热设计费;18、给水增容费;19、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规划设计费;21、工程勘察设计费;22、拆迁管理费;2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24、测图费。
注:无《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及私营企业不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