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直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市直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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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直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提高机关后勤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搞活用工制度,根据《中共白山市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员额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员额管理是根据机关工勤工作需要,以机关行政编制数量为基础,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不纳入编制管理序列的工勤岗位数额,由用人部门自主聘用人员、人社部门实施备案、财政部门按岗位数额拨付经费的人员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法检两院机关和白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员额管理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本办法实施前的机关现有在编在岗工勤人员作为“老人”继续执行原政策规定,遇有政策规定调整执行新的政策规定。机关现有在编在岗工勤人员自然减员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其使用的工勤编制,并对应核定出工勤岗位数额。新核定的工勤岗位数额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聘用的工勤人员作为“新人”执行新的政策规定,使用工勤岗位数额,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自主管理,人社编制部门不再为其办理人员调动和落编手续。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五条 自主聘用工勤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六条 所招聘的工勤人员应当符合思想品德优良,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水平和技术能力等条件。招聘人员的具体条件和方法可根据岗位需要,参照《白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由用人部门协商市人社局共同确定。
第七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采用笔试、面试、技能测试、考查等多种方式,突出职业道德和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的考核测评,择优聘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所聘用工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勤人员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所聘用工勤人员的日常管理,要教育工勤人员遵纪守法,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创新用人制度,激活用人机制,搞活分配办法,确保工勤人员聘用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鼓励各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采用灵活多样的人员管理办法和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切实保障所聘用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同工同酬和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原则,切实保障所聘工勤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所聘用的工勤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聘用人员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工勤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解除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解聘工勤人员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自负。
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后要统一送市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实行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所需经费的综合管理部门,要依据市编办核定的工勤岗位数额和岗位工种等级,按照市人社局统一核准的机关工勤员额经费标准,科学编制工勤员额经费预算,并逐月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工勤员额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包干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要参考国家工资标准调整和行业市场工资情况考虑调整工勤员额工资标准,市财政局要根据调整后的工勤员额工资标准和岗位工种等级调整经费预算。原则上1个聘期(3年)调整1次。
第五章 数额管理
第十五条 市编办是实行员额管理工勤人员岗位数额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工勤岗位数额的核定、调整和宏观管理。
第十六条 核定和调整工勤岗位数额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部门按照实行工勤员额管理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向市编办提出实行工勤员额管理的工勤岗位数量。
(二)市编办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用人部门职能、编制总量、工勤岗位种类、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等因素,核定或调整工勤岗位数额。
(三)市编办向用人部门下发机关工勤员额指标使用函,并按程序抄送市财政、人社、社保等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做好实行员额管理工勤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人社局重点做好落实劳动法方面的监督管理,市编办重点做好执行工勤岗位数额方面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重点做好使用工勤员额经费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检查至少在每年年初或年末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应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九条 各监督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相应作出限期整改、收回岗位数额、减拨员额经费和其他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社保和各用人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沟通和研究解决实行机关工勤员额管理遇到的新问题,不断积累管理经验,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