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白山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 2013年6月7日
白山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划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白山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技术报告》(简称:声环境区划)及《白山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指导原则和依据
(一)声环境区划的指导原则。
1.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在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噪声区划范围。
3.从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噪声污染防治出发,尽可能以自然边界划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噪声区划按照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的原则。
(二)声环境区划的依据。
1.声环境区划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5)《吉林省城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定》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23—2011)
(7)《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9)《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10)《白山市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
2.依据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3.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4.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二、声环境区划方法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关类别和区域的定义及功能进行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目前,白山市没有0类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其A类用地率(居住用地)大于70%以上,B类和C类(道路和工业用地)之和小于20%。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其A类用地率在60%—70%(含60%)之间,B类和C类(道路和工业用地)之和大于20%±5%。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其A类用地率在20%—35%(含20%)之间,B类和C类(道路和工业用地)之和大于60%±5%。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为4a类和4b类。4a类为城市快速环道、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及两侧区域。
(一)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4a)的划分。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建筑物背向道路一侧适用相邻区域标准。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按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交界处为起点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临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5m
相临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m
相临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
(二)铁路两侧区域(4b)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临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5m
相临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m
相临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
如铁路与其它交通干线并行,对铁路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它交通干线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以上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环 境 噪 声 限 值
时段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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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声级LAeq: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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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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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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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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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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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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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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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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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0
|
3类
|
65
|
55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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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区划指标——三类城市用地的统计方法见下表:
噪声区划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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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37表2.0.5中对应的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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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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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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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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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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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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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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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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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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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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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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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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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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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广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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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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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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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环境区划图示
区划图可用不同颜色在城市地图上绘制。
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下:
区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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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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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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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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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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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255,25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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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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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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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204,25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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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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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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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51,25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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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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褐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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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B(15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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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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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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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B(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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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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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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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B(12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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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声环境区划结果
白山市声环境区划范围,主要是市中心城区规划红线以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吉林省城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定》、功能区噪声的划分原则、划分方法,将我市中心区划分为4个类别功能区。
声环境区划结果是:Ⅰ类标准适用区共划分了5个片区、Ⅱ类标准适用区共划分了1个片区、Ⅲ类标准适用区共划分了4个片区。
4a类噪声标准适用区中涉及主、次干路12条。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市中心区主要有鸭大铁路一条铁路穿越市区。
详见下表:
白山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单元
区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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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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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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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理 边 界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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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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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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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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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中心区浑江岸畔北侧东起启东路、板石河、金英路,西至向江路,南起白山大街,北至北山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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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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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泰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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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中心区以西东起通江路,西至国安路,南起铁路线,北至滨江西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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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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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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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鸭大铁路以南,东起东山路,西至通沟河,南起南线环路,北至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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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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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沟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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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中心西南侧,东起通沟河,西至裕民街,南起二采小铁路线,北至鸭大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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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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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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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中心东南侧,东起东明路,西至金坑河,南起鸭大铁路线,北至滨江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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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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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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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商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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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中心区中心地带,东起金坑河,西至通江路,南至鸭大线、北至滨江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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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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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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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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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市委党校、西至金英路、南至白山大街、北至规划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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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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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祥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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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东明路、西至东山路、南至东环街、北至鸭大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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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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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甸子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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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上甸子村边界、西至市委党校、南至铁路线、北至规划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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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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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江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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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裕民街、西至二造纸河、南至规划边界、北至西顺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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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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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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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干线两侧:4a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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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干线主干道:
北安大街、浑江大街、长白山大街、通江路、滨江大街、向江路、向阳路、卫国路、南环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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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干线次干道:
红旗街、滨江街、建设街、团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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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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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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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干线两侧:4b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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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干线:
轨道交通,起点上甸子,终点老营,长度8公里,该铁路贯穿于白山东西两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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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白山市实施《白山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一)《白山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白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废止。
(二)本次声功能区划分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发生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的乡村村庄,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乡村及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白山市中心城区内噪声排放,按制定的相应区域及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标准限值执行,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环境噪声监测需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1.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建成的如Ⅲ—3和Ⅲ—4片区声环境功能区,以现状功能为主,先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随着规划的实施,由白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调整意见报政府审批。
2.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标准中的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小于1km2。市区的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没能单独声环境功能区划,应执行于所处区域的声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3.本市声环境划区昼、夜间时间规定为: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
“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监督与管理。
1.白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2.白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4.各级公安、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本声环境质量标准适应区划分由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