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
白山政办发〔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1〕8号)和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2〕1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相关补偿指导标准,供市政府所在地的浑江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使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等规定程序后,按照征收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指导意见。
二、相关补偿指导标准按照市区经济发展情况、房屋市场价格、建设成本等因素定期调整。调整意见由住建部门调研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后提出。
当相关补偿指导标准低于上级规定的相关标准时,立即调整。
三、住宅房屋相关补偿指导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指导标准补偿。
1.被征收房屋原有照面积征一还一(《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为平房,选择多层楼房基础层安置的,原有照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选择其它楼层安置的,应结算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150元;选择框架结构高层住宅楼房安置的,除基础层外,需结算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增加30元。
3.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多层楼房回迁安置砖混结构多层楼房同等楼层的,原有照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但顶层应回迁新建楼房的顶层安置,回迁其它楼层安置,需交纳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
4.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多层楼房选择框架结构高层新建住宅楼房安置的,原顶层的应回迁安置在基础层,其它楼层上升一层安置,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它楼层安置的应结算楼层差价款。
5.新建多层楼房住宅房屋一层为非住宅房屋的,顶层为基础层、高层楼房基础层为住宅一层,楼层差价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增加30元。
6.需扩大面积的,应按新建楼房市场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在进户时一次性结清。
(三)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优惠。
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以所有权证为准,每证给予8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优惠价格按该征收区域内新建楼房基础层销售价格的90%计算。选择基础层安置的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它楼层的,按所选楼层结算楼层差价款。
要求分户安置的,仅限一户享受8平方米优惠价格待遇;要求合户安置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的合户安置户数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对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户,无偿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待遇;对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无偿增加3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待遇。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户,以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后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楼号、楼层、房号。
四、非住宅房屋相关补偿指导标准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商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不享受8平方米价格优惠待遇。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房屋,后改做非住宅房屋使用,选择产权调换时要求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享受住宅房屋8平方米价格优惠待遇。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房屋,后改做非住宅房屋使用,选择产权调换时要求用非住宅房屋进行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证明文件,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征一还一,结算差价款(结算标准为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减被征收房屋收益对价格的影响因素,并包含非住宅用途客观收益评估价格的差价)。不享受8平方米优惠价格待遇;扩大面积的,按商企房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三)不宜回迁至生活区安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采取双方协商一致的办法安置。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免税的应具有免税凭证);
4.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
3.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净利润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过渡期限按月计发补偿;全体职工工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和过渡期限按月计发。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以下标准计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三个月止。
2.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补偿期限为三个月。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按原标准延续发给。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的,按1个月计发。
(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与生产、经营人不一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的补偿标准相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七)《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房屋改做非住宅房屋用途使用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按照本意见第五项中的(三)项规定处理,补偿期限为三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的补偿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六、其他损失补偿
(一)生产设备、辅助材料(商品)及机械设备的拆装搬运等费用,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确定。
(二)生产动力电供电线路迁移,按使用人持有的用电许可、初装发票和其它相关手续凭证,协调供电部门核定。
(三)对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按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为满足正常使用的室内装修应给予补偿。价值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
(五)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七、有关奖励、补助措施指导标准
(一)以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截止日为准,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提前1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无偿奖励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搬迁截止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无偿奖励4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无偿奖励面积部分,选择基础层安置的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它楼层的,按所选楼层结算楼层差价款。
对无偿奖励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增加安置面积,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基础层价格计算。
(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按每一《房屋所有权证》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被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原有照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逾期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发。
(四)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凭,按每一采暖期每证15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计发冬季采暖补助费。
(五)有线电视报停迁移按实际费用补偿。
八、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征收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征收机关作出指导意见。
九、本指导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