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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3-1085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28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3-1085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28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白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白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半年考核一次,每年2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白山市政府。同时将考核结果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年初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及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计分表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以及未完成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书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周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白山市委组织部,省直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计分表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标准

扣分及原因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按照网上或纸质卷实地检查2家在建工地,查看相关责任制落实,未落实相关负责制的,每少一项扣0.5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实地随机抽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案卷2本进行核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审批流程的扣0.5分。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公安、工商和质监等相关部门未联合下发消防产品整治文件的扣0.5分,未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的扣0.5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以政府名义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以网格化管理体系为中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未建立的扣1分;未在重点时段、重点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1分。

制订本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政府要组织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未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的扣0.5分;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扣0.5分。

各县(市、区)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程序错误每项扣0.5分;未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报告、论证、立案、挂牌督办、公示、销案等制度的,扣1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未设立“96119”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的扣1分,未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和查处等制度的扣0.5分,实地核查1起投诉举报与内容不符的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政府行业主管的责任,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

结合本地区实际,未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扣0.5分;未明确界定范围、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的扣0.5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2分)

本地区确立的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扣1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分)

实地检查2家在建工地,每发现1处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扣0.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未能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合格报告的扣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政府或防安委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未制定的扣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2分)

未组织开展“五进”宣传活动的扣2分;未建立五进试点单位扣0.5分,抽查2家单位,检查是否达到“五进”工作标准,未达标扣0.5分。

各地电视台及新闻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未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的扣1分;是否在当地媒体建立固定宣传阵地2个以上,未达到标准扣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实地各抽取1家,每发现1家未组织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的扣0.5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未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的扣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2分)

未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的扣1分;实地抽取2家社会单位,每发现1家未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扣0.5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标准

扣分及原因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4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制定地方性规章和技术标准。(4分)

针对本地区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未依法制定地方性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扣4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各县(市、区)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实地查看文件资料,未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的扣2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未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的扣3分。

公共消防设施

6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未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的扣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未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的扣2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扣1分,未定期维护保养的扣1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5分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未制定的扣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未按规定建立的每发现1处扣1分。

政府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未落实相应保障的每发现1处扣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4分

监督各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业情况(4分)

灭火应急救援

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不健全,预案不完善,未定期开展演练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充足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装备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扣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未达标的扣1分;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未达标的扣1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标准

扣分及原因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未将本地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扣3分。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未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扣1分;对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定期研究解决的扣1分。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各级政府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并下发通报,每少1次扣0.5分;每年未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的扣1分。

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未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扣1分;未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的扣1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3分)

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的扣1分;未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的扣1分;未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扣1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未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扣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实地抽取相关部门和单位各1家,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扣0.5分;未健全消防责任制度的扣0.5分;未开展灭火疏散演练的扣0.5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实地抽查2家行业部门,未开展本部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扣2分。

公安、安监和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抽取3家类型单位进行实地查看,相关部门未开展安全监管检查的扣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未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的扣2分;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未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扣1分。

单位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实地抽取5家社会单位,每发现1家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未达标的扣0.2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实地抽取5家社会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的扣1分;未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扣1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实地检查2家重点单位,未明确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管理员职责的扣0.5分;未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的扣0.5分。

经费保障

5分

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4分)

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吉林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吉财行〔2012〕93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标准,未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工资待遇及业务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扣4分。

各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结合实际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支持,考核组自行掌握。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白山政明电〔20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的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