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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4-0878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28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统筹推进生态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4-0878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28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统筹推进生态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29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统筹推进生态城镇化
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白山政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统筹推进生态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  2014年1月28日                          


白山市统筹推进生态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统筹推进白山生态城镇化实现新突破,加快实现示范城镇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由“乡”到“城”的转变,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示范城镇管理权限

(一)按照省政府赋予示范城镇镇区省级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及“小政府、大服务”的模式,鼓励示范城镇创新管理体制。

(二)实行财政计划单列。有关县(市、区)要调整完善涉及示范城镇财政体制,下放收支管理权限,增强示范城镇的财政自主权,没有国库的示范城镇要设立一级国库。

二、实施特殊的土地政策

(三)充分运用省政府赋予市(州)政府的示范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权。制定示范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办法,整合调剂规划用地空间,保障示范城镇的发展需求。

(四)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先支持在示范城镇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通过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在优先复垦耕地、满足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土地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用于示范城镇建设,拓展示范城镇建设用地空间。

(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对示范城镇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申报省级预留指标,争取“点供”政策。

(六)加快示范城镇建设用地审批供应。积极开展土地复垦整理,新增耕地经省国土厅验收合格后,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的耕地“先补后占”,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示范城镇,可易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七)开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城镇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用于发展产业项目建设;鼓励搭建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平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鼓励农村居民点向示范城镇集中,对搬迁至城镇的农民,其建房占用集体土地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为耕地的,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耕地开垦费。

(八)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加大对示范城镇存量土地的利用强度,对繁华地段的土地实行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增加政府土地有偿收益。

(九)建立土地登记发证“快速通道”。对需要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为集体土地流转提供条件。

三、鼓励农民进城

(十)政策并轨衔接就高不就低。进入示范城镇定居就业的农民,在户籍、社保、就业、教育、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市民同等的政策待遇,其享有的农村政策优于城镇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农村政策。

(十一)支持农民进城落户。在示范城镇具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十二)支持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或暂居证,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保障参保人养老关系的顺利衔接。

(十三)支持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流动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就业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四)享受与当地居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待遇。进入示范城镇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就近在示范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十五)鼓励农民创业和就业。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对农民创业提供支持。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六)为农民进城提供保障。围绕农民市民化先行先试,开展综合配套改革。

四、支持产业发展

(十七)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对示范城镇整合后设立的产业园区,申报纳入省级县域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共享收入返还享受省级开发区有关政策。

(十八)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落户示范城镇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招拍挂底价时,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地价优惠、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以及从现有专项资金优先补助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联营、联建工业项目。

(十九)鼓励示范城镇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示范城镇联片开发土地,建设发展产业园区,开展以商招商。

(二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示范城镇要建立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减少审批环节。企业注册登记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一)支持示范城镇企业融资。鼓励在示范城镇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信用担保公司。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争取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业绩考核达标的信用担保公司争取省级担保机构业绩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奖励支持。

(二十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支持,积极争取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整治上的重点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相关项目建设规划,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

(二十三)鼓励创办服务业企业。农民、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新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四)鼓励发展特色旅游项目。在示范城镇投资建设地域民俗风格独特的家庭式旅馆等具有突出地方风貌、文化特色的各类旅游服务项目,要积极争取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支持。

(二十五)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鼓励示范城镇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七)支持创新投融资方式。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等领域,广泛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为示范城镇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八)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列入示范城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支持,并列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十九)优先建设示范城镇域外基础设施。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部门重点实施与示范城镇连接的路网、宽带、电网、水利工程等市级配套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项目。

(三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向示范城镇延伸。将示范城镇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争取国家及省资金补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

(三十一)支持示范城镇开展“暖房子”工程和供热集中式热源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城镇项目纳入“暖房子”工程范围,并给予倾斜;加大对示范镇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将集中供热设施申报纳入省级奖补范围。

(三十二)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示范城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同时,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同步推进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示范、墙体改革、绿色建筑,在相关政策上给予示范城镇倾斜。

六、加强财税扶持

(三十三)新增税收分享收入返还。示范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从项目实施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新增税收县(市、区)分享收入,“十二五”期间全部返还给项目所在地的示范城镇政府,专项用于示范城镇建设管理和扶持企业发展支出。

(三十四)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示范城镇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外,县(市、区)全额返还示范城镇政府,专项用于示范城镇开发建设。

(三十五)市、县(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等资金支持范围要延伸到示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城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全部用于示范城镇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