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白山政发〔201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吉政协调办〔2019〕14号)文件精神,我市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工作。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2项。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取消和承接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相关落实和后续监管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事项,要坚决承接,确保承接事项能够接得住、办得好。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将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市直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市直落实国务院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直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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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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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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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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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对应取消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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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应取消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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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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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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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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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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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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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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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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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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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快相关法规规章及标准修订,调整相关许可制度条款,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2.加强与市场监管、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 3.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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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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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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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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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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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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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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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省厅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
1.继续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 2.继续落实省厅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悉,加强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后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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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直落实国务院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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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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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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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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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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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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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审批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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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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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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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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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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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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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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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
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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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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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快相关规章及标准修订,完善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管理层级下放要求,严格按照下放后的管理层级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对已受理申请的涉及管理层级下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受理机关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转交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办理。
3.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并在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信息,逐级上传至部级系统。
4.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强化车辆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6.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7.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8.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9.加强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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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白山市交通运输局。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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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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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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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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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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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
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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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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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贯彻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指导各地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实施办法。
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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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市卫生健康委;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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