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传染病防治工作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传染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局安全稳定。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从加强传染病防治及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国家及人民切实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不断提高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整体水平,持续保持良好防控态势。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1.加强疫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人员接触风险程度和岗位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护标准、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消杀处理、实验室采样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监督执法等防治人员,要根据传染病类别配备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装备必要的调查处置设备设施,使所有疫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在安全防护下开展工作,严禁其在无防护措施条件下接触处置传染病患者、染疫动物、病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于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要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保障防治人员人身安全,不受现场调查处置疫情侵害。〔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海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应急使用物资储备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应对突发传染病事件需要,建立完善应急使用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平战结合、分类配置、分级储备、勤俭节约”的原则,有计划地储备若干传染病防控应急物资、预防性用药、治疗药品、重点传染病疫苗等物资。根据省《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制定我市《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各类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储备单位及管理要求,平时合理采购、定量储备,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及时、合理分发和使用应急储备物资,有效应对各类重大传染病疫情。〔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海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及快速应急处置机制,规范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防治人员防护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重点强化一线防治人员岗位培训和新进防治人员岗前培训及应急处置演练。要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处置以及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和物品的卫生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海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及患者安全防护条件。
1.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市传染病医院及江源区、临江市、靖宇县、抚松县、长白县综合医院传染病疗区的功能分区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健全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将传染病疗区和分诊点相对独立设置,标识明确,规范流程,使其具备通风、消毒隔离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购置必备的医废处理设施,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同时加强对具体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紧急处置培训及职业安全防护。具备2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按要求建有污水处理系统。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转运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传染病医院以及设有传染病疗区的县级综合医院,要配备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及消毒隔离等必要设施设备,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做好相关人员防护。〔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过程的安全防护。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规范设立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确保诊疗流程合理,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制定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必要时采取对医务人员进行免疫接种等措施,保障医务人员职业健康,做好职业暴露后干预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就诊患者及其家属的日常宣传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市卫健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海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隔离留验场所建设,配置相应防护设施设备,具备应对输入性传染病防护隔离能力,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做好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转诊、救治工作。〔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1.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基础能力建设。根据省里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各地、各单位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研院校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改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结核病防治所实验室要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配备要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标准;市及边境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要逐步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设标准。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断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防护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运输管理,制定运转流程,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接收单位资质、运输途径、包装材料等进行严格把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研院校要切实做好实验室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各环节人员防护,明确行政和技术责任人;要指定专(兼)职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动物尸体规范化处置。
1.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根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布情况及交通运输条件,凡是能够纳入全市集中无害化处置范围的,一律实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原则上,凡是处于市、县(市、区)、乡(镇)中心区域及公路沿线附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一律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时收运,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地处偏远、不具备集中收运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但是要符合相关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实行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和处置,防止因医疗废物流失而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管,因地制宜,不断提高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加强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同时开展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卫生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尽量减少患者尸体搬运和转运,消毒后用密闭防漏物品包裹;要做好停放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场所的消毒及遗体运送工具消毒,为从事尸体运送、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导家属做好传染病死者生前居住场所终末消毒工作。医疗机构要将传染病死者信息提前告知遗体火化机构接运时做好防护措施,遗体火化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殡葬机构要加强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运送、解剖、查验等环节中产生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疑似和确诊动物疫病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控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处理,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传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1.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职业风险高,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传染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优先配足配齐传染病防控相关岗位所需人员,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治、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对从事传染病防控、医疗、实验室检测及疫情现场处理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动物疫病防疫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内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按工作日计算,标准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海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传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感染传染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干部考核任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激发传染病防治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利益。
(三)营造舆论氛围。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促进公众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同感。加强舆情监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