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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2-15106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16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2〕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12-15106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16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12〕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16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22号)省直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创业服务能力

(一)放宽小微企业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1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二)鼓励小微企业进入特色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进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特色园区的小微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以2011年底为基数,至2013年底,超基数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以专项资金补助方式予以返还。对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及5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特色园区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接济,并由经办者利用享受的税收免征部分,给予30%的厂房租金补贴。

(三)实施百户小微企业帮扶成长计划。选派100名副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对100户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实行“定任务、定目标、定措施”包保,结对帮扶,工作结果纳入干部绩效考核指标。

(四)组建小微企业专家咨询团队。对小微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实施、长远发展、重大决策开展咨询,提出建议。对政府、部门为小微企业提供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提出评估、审查意见,增强扶持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决策风险。

(五)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专业人员从事创业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创办企业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2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超过2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留职创办与专业技术相关小微企业的,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允许5年内选择辞职或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市工信局制定。

(六)支持小微企业提升企业和人员素质。对参加国家、省、市专业培训的人员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小微企业招聘使用大学生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制定出台《白山市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人才资金提取机制,鼓励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和管理人才。建立成长型小微企业库,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连续性的培训辅导和政策扶持。设立市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成长性好、管理规范、责任心强的经营管理标杆企业,引导全市小微企业重视文化和品牌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

(七)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建立以市级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为核心,以县(市)区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全市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的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立服务平台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完成较好的,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金扶持。

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二、切实提高融资服务能力

(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平台,由市财政注资2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服务。由市工信局组织县(市)区筛选、确定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负责按规定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担保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

(二)全面提升金融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建立融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小微企业融资情况有融资意愿、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情况。研究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协调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具体问题。各金融机构确保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原则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各金融、担保机构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确保不压贷、不抽贷,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搭售政策规定以外的各项费用、理财产品。

(三)鼓励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省股权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融资,积极推进我市场外柜台交易建设准备工作,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股权交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导小微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债卷和中期票据等企业融资工具在银行间货币市场融资,并纳入省和市中小企业贷款奖励范围。

(四)完善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考核奖励机制。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对金融部门、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负责人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奖励范围。

三、切实改善发展环境

(一)实行免打扰“检查处罚备案”制度小微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且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必要的检查必须报市软环境办备案,否则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小微企业无主观恶意且情节较轻,行为后果不涉及健康安全、社会影响小的首次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教育为主,必须处罚的报市软环境办备案

(二)全面清理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

(三)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整合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水电、环保、质监等公共政务及其他信息,逐步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积极探索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用贷款。强化专项信用监管,严厉查处企业各类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并不再享受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全部退回。

四、切实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2012年起,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出资400万元,六个县(市)区财政各出资100万元。以后每年市、县(市)区财政以此为基数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出资额度。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集中存储。市、县(市)区按市工信局、财政局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

(二)小微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增收奖励政策。在落实国家、省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对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和奖励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3类22项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登记开办的小微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按期纳税的当月销售额(营业额)低于2万元,免征或由财税部门先征后按收入归属级次返还地方留成部分。对小微工业企业(包括农特产品、旅游产品加工业及非资源采掘、建筑业工业企业)、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实行增收奖励政策。即以2011年为基数,每年新增财政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通过支出渠道予以返还,如企业发生变更不再享受该政策。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对小微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

五、切实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工信、发改、财政、科技、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人社、商务、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质监、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设立相应的工作服务机构,负责小微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二)加强工作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市政府把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

(三)本意见小微企业范围。小微企业系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具体标准按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文件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