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建筑市场
准入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白山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白山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市住建局 2012年4月26日)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外阜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白山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需到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的资质注册手续,其资质获得省住建厅核发后,方可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白山市城建项目建设会商制度》。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制度。在白山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必须足额交纳各项保证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同时,要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的20%交纳项目资本金,按照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80%缴纳拆迁保证金,按照工程中标价格的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造价的3%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直接费的3.15%缴纳安全措施费。
(四)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两年一次对白山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名单合格的企业,各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相关审批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应见到行业主管部门即各级住建局关于无遗留问题和财税部门无欠税证明之后,工商部门才可进行注销。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对其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2.通过违法挂、靠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3.未取得规划、土地、施工和安全等手续擅自开工的;
4.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5.对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被责令停止预售后,仍违规预售的;
6.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工程烂尾的;
7.超出计划建设周期3年以上、社会反响强烈的;
8.遗留问题2年内没能及时处理、居民上访较多的;
9.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10.欠税严重,履催不交的。
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一)准入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域外进入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个人执业证书和备案证明。
(二)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无施工许可证的,规划部门不得定位放线,施工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三)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四)实行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两年一次对白山市区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合格的企业,各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施工建设的各相关审批手续。
(五)建筑施工企业注销,应见到行业主管部门即各级住建局关于无历史遗留问题和财税部门无欠税证明之后,工商部门才可进行注销。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揽相关业务和参与工程投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被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被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4.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施工许可证过期,擅自施工的;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6.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情节严重的;
7.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被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8.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情节严重的;
9.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0.欠税严重,履催不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