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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600013561683B/2020-05040 |
分 类: | 卫生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3日 |
标 题: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白山政办发〔2020〕7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220600013561683B/2020-05040 | 分 类: | 卫生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3日 |
标 题: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白山政办发〔2020〕7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4日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补齐民生短板,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多元参与、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完成1个新建或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可为“非营利性”纯托机构、“营利性”纯托机构、幼儿园延伸托班三个类别),全市筛选2-3家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作为全市示范样板。
到2025年,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推进方法
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分级分类明确管理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促进“试点多样化、机构多层次、消费可承受、服务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形成。
(一)依托现有托幼机构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对新开设的托幼机构,鼓励配套落实托幼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幼班的用房需求,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幼班的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建设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支持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白山,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更为专业、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引导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商务楼宇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
(四)支持社区完善服务体系,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聘请育婴师、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市县两级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一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五)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开展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入户指导服务。三是婴幼儿入托前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完成国家I类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
(六)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切实管用的推进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发展。我市成立“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见附件1),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和调度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
(三)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二是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体责任,要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加强日常巡查。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五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四)开展等级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坚持试点先行,强化示范引领。2020年,我市确定浑江区和抚松县为试点县区,先行先试,在全市建成2-3所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市级托育机构试点。其他县(市、区)要按照《白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2)要求,坚持试点先行,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抓好本地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2020年内,各县(市、区)要力争建立1所符合本地实际且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县(区)级托育机构试点,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努力争取各方扶持政策。
(六)坚持正确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依托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白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创建工作方案
附件1
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陈映龙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徐洪图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驰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魏玉梅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梁仁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芳琴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权晓莉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副局长
臧贻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崇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孔杰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蔡永涛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薛 峰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宏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郭静海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广明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 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 敏 市妇联四级调研员
王 鼎 团市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魏玉梅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魏军玲 市卫健委妇幼老龄健康与家庭发展科
附件2
白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创建工作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和《白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创建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在浑江区和抚松县建成2-3所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市级托育机构试点;其他县(市、区)建成1所符合本地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县(区)级托育机构试点。
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试点创建工作方案。(3月底前)
市级制定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创建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在4月底前制定具体创建措施。
第二阶段:开展摸底调查和确定试点名单。(4月底前)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开展摸底调查,统计机构数量,摸清底数;根据现有机构建设情况确定试点名单,并将统计数量和试点名单(见附表)报市卫生健康委。
第三阶段:组织创建指导。(9月底前)
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试点机构的场地设施、机构设置、人员规模等方面给予规范指导,确保试点机构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及时总结创建经验。
第四阶段:组织试点创建工作验收。(11月底前)
市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推广具有我市特点和示范效应的创建经验和建设规范。
三、试点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一)场地设施标准。一是作为试点的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二是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三是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四是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五是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六是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
(二)托班设置标准。试点托育机构应当设置托小班和托大班。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的幼儿20人以上(10人以下/班)或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的幼儿50人以上(20人以下/班),同时鼓励设置乳儿班,招收12个月以下的婴幼儿。
(三)人员配备标准。试点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和招收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管理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四)试点审核标准。作为试点的托育机构在主管局注册登记后,应当主动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调查统计表
附表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调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基本情况 |
是否 确定 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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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法人姓名 |
机构地址 |
机构性质 |
设立时间 |
备案资料 是否齐全 |
招收婴幼儿人数 |
开展托育时间 |
工作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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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儿班 |
托小班 |
托大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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