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
白山政办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相关规定,现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相关补偿指导标准,供市政府所在地的浑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使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等规定程序后,按照征收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相关补偿指导标准应按照市区经济发展情况、房屋市场价格、建设成本等因素定期调整。调整意见由住建部门调研、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后提出。
当相关补偿指导标准低于上级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予调整。
三、住宅房屋相关补偿指导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指导标准予以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补偿金额。
对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征收有不动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含独立确权房屋)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确系夫妻双方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可按50平方米面积评估确定补偿价值,不再享受6平方米公摊面积价值补贴及有照房屋评估价值30%的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指导标准补偿。
1.选择原征收范围内房屋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按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并给予15平方米建安成本价值补贴(建安成本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含独立确权房屋),同时给予6平方米公摊面积价值补贴,补贴面积单价按照原被征收有照房屋评估单价计算(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
2.征收区域内无新建安置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机关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异地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按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并给予15平方米建安成本价值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含独立确权房屋),同时给予6平方米公摊面积价值补贴,补贴面积单价按照原被征收有照房屋评估单价计算(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
3.征收有不动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含独立确权房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确系夫妻双方唯一住房的,按50平方米面积予以产权调换安置,同时享受10平方米的建安成本价值补贴,不再享受6平方米公摊面积价值补贴及有照房屋评估价值30%的奖励。
四、有关奖励指导标准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不动产权证每证(含独立确权房屋)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3万元。未能按期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有照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30%的奖励(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未能按期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有关优惠政策指导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系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及建国后的烈属、建国后残疾军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属和退役军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各行业英模、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等人员,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包括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有照房屋面积评估单价计算,给予8平方米评估价值补贴;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按有照房屋面积评估单价计算,给予4平方米评估价值补贴,上述不含有照房屋的装饰、装修评估价值。
六、有关补助措施指导标准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按不动产权证每证(含独立确权房屋)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0元;逾期搬迁的减发50%;被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按原有照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按照原有照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回迁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逾期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发。
(三)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的,以不动产权证为凭(含独立确权房屋),按每一采暖期每证15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计发冬季采暖补助费。
七、非住宅房屋相关补偿指导标准
(一)货币补偿
不动产权证载明用途为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给予货币补偿,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和从业人员工资补偿。
(二)产权调换
不动产权证载明用途为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商企房屋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不享受住宅房屋征收政策。
不宜回迁至生活区安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三)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免税的应具有免税凭证);
(4)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净利润损失补偿和从业人员工资补助。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计发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三个月止,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期限为三个月。
4.设施、设备及搬运等补偿标准
(1)设施、设备、商品(产品)、搬运、拆、装费用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生产动力电、供电线路等迁移,按使用人持有的用电许可、初装发票和其它相关手续,协调供电部门核定或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参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执行,期限为三个月。
(五)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与生产、经营人不一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的补偿标准相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八、白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浑江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浑江区征收项目前置要件的梳理等工作。
九、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测算时,应依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调查情况,在补偿资金总额适当计入不可预见费。补偿资金总额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费、附属物(含构筑物)补偿费、奖补政策费用、灭籍费、评估费、履行司法程序及因房屋征收工作聘用人员工资和相关办公经费等。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依据征收项目补偿工作资金总额比例的5%以内提取相关工作经费,征收项目结束后,按征收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各相关费用结算。
十、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征收机关研究决定。
十一、本指导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十二、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有指导意见标准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