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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0-14443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报销上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函〔2020〕6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0-14443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报销上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函〔2020〕6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报销上限的通知

 

白山政办函〔202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711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报销上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由现在的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调整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100元。跨统筹区域转诊转院起付线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100元。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由现在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

四、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报销上限由现在的每年19万元(含基本医疗6万元)提高至22万元(含基本医疗8万元)。  

五、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