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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1-04934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及“无废城市”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1-04934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及“无废城市”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1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

土壤环境质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及

“无废城市”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白山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白山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白山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和《白山市“无废城市”建设推进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巩固我市“十三五”蓝天保卫战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解决突出问题,补齐环境短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市中心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6%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28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优的天数比例达到35%左右;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0.5%以下。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燃煤污染控制。

1.严格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优化调控煤炭消费,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逐步关停改造分散燃煤锅炉、热电联产以及小火电,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探索绿色电厂建设。完善能源消费政策机制,加大经济政策调节力度,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清洁供暖。全面摸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底数,制定清洁取暖散煤替代方案,因地制宜推进清洁供暖,减少散煤燃烧。农村地区重点做好生物质锅炉、户用炉具推广应用工作,扩大生物质燃料供热面积。具备条件地方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加快配套天然气管网和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做到应洗尽洗。定期开展煤质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把燃煤锅炉准入关。县城及市中心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国家政策的调整和要求,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5蒸吨及以上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参与)

5.强化燃煤锅炉监管。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随机抽查等手段,强化监管执法,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督导相关单位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进行深度改造,提升达标运行能力。力争燃煤锅炉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达到98%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6.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推动工业污染源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排放不达标的,加大行政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限期整改到位。加强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提高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原料、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排放强度高的重污染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推进通钢板石球团和水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限期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依法关停取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9.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水平。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收集率、去除率和治理设施运行率,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推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源头替代。推进年排放量10吨以上和泄露点位超过2000个的重点企业建设监测、防控和处理相结合的VOCs治理体系。开展化工园区VOCs监测监管体系试点示范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农业源污染控制。

10.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保护性耕作技术,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和秸秆基料化利用,加快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持续提高秸秆“五化”利用能力。(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11.严格秸秆禁烧管控。落实十项机制,层层压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严格实行禁烧、限烧“两区”管理。在秸秆焚烧高发期,全面开展巡查检查,综合运用无人机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焚烧问题,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推动修订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参与)

12.强化农业源氨排放控制。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施用生物质肥料、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手段,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广应用低蛋白饲料,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深化移动源污染治理。

13.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柴油车保有量抽测率达到50%以上,严格执行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政策。鼓励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强化维修单位和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利用科技化手段实施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台账,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以及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工作,2021年底前,编码登记率达到85%以上。加大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控,控制区内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采取给予城市通行路权便利政策,推广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结构。(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16.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检查力度,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扬尘污染管控。

17.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未有效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一律停工整顿。道路运输过程中,渣土、砂石料和商砼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对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渣土抛撒滴漏以及车轮带泥行驶、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混凝土搅拌车监管,混凝土搅拌站内必须配备抑尘设施,出站前对混凝土搅拌车辆进行冲洗。混凝土搅拌车辆要在出料口处加装防漏撒设施,进入工地作业时应遵守工地扬尘防治要求。(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公路道路扬尘管控。加强南北线公路、巷路、企业专用路扬尘污染治理,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持续提高机械化清扫覆盖面积。增加城市道路清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持续做好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消除工作。(市住建局负责)

19.强化生活源污染治理。加强城市综合执法,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强化餐饮业油烟监管,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要按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20.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管控方案,落实各地、各部门及企业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预警期间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深化空气质量研判会商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21.推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推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引导企业开展申报,推动企业主动提高治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2.降低采暖期污染物排放负荷。制定实施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实行隔时分批启炉。实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每年采暖期结合实际及空气质量情况,全市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常态化错峰生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方案,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的污染减排比例,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级别预警期间,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参与)

24.强化联防联控。预测可能发生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相关县(市、区)要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对各类污染源严加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或计划,建立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四个清单”,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下沉管理层级。将县级纳入大气质量日常管理范围,依托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开展县级大气质量管理,按季排名,定期通报,对排名持续靠后、质量下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多途径、多方式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积极谋划项目,申请纳入中央、省生态环境项目库,大力向上争取资金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一台一报一网”等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宣传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的内容、意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准确把握舆情焦点,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白山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巩固我市“十三五”碧水保卫战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解决突出问题,补齐环境短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要求,结合《白山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控制面源污染巩固提升浑江流域水质行动实施方案》(白山环领办〔2020〕29号)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水环境方面,全市国、省考断面基本达到考核要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Ш类水体标准。

在水资源方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

在水生态方面,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得到提升,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生态缓冲带建设初见成效,河湖口湿地、尾水湿地面积不断增加,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有效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

1.大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生态处理、转运等方式,分类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特别是重点推进道清、板石街道等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治理设施建设。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厂、网、站一并规划、设计、建设、运维。鼓励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重点推进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城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重点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淤积管道清淤等工程,全面提升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容和尾水净化改造。对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完成扩容工程,逐步解决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城市生活污水溢流问题。污水处理厂下游应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实施虹桥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及尾水湿地建设。(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4.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全面推进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保障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达到国家要求。要统筹考虑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5.强化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地政府或工业集聚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参与)

6.加强重点污染源管控和治理。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和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分类管理,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企业一律禁止准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全面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农药、电镀、染料颜料等行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对存在严重涉水环境问题的企业,按照规范改造一批、扶持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要求,分类实施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参与)

8.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对入河(湖、库)排污口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加强常态化管控。对新设置的排污口要严格审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已批准设置的排污口,要稳步推进规范化整治,设立标识牌并具备采样监测条件。对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要具备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的能力。对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坚决予以取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二)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

9.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河流河道实施生态修复。加强河道岸线蓝线管控及流域保护,全面清退河道内非法侵占河道的农用地,推进河湖蓝线范围内的农田逐步退出。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岸因地制宜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积极推进美丽河湖创建工作。(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湖库生态修复。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大力实施河湖生态修复,强化河湖保护与治理。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库,要在支流入水源地河口处,创造条件建设具备“滞、蓄、净、排”功能的人工湿地。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治污”等专项行动,巩固河湖生态修复成效。(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对重要湿地范围内私开滥垦耕地实施退耕还湿,扩大湿地面积。加强河口、河滨湿地建设,在支流入干流河口处、河滨带、支流入湖库的湖口处应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工程。加强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进一步强化湿地公园巡护与管理工作,杜绝违法开垦湿地、破坏湿地、采砂取土、放牧等行为的发生,保护湿地植被,提升水源质量。(市林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水资源保障工程。

12.完善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谋划实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送管网建设,提升再生水利用效能。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净”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13.推进节水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切实加强公共用水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着力保障重要江河生态流量。统筹考虑各类湖库供水工程供水任务、能力以及来水(引水)状况和蓄水情况,合理安排湖库闸坝泄水量和泄水时段,采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重要江河生态基流。着力解决水电站下游河段断流现象。(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5.加强江河源头区涵养林建设。加强主要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四)实施水安全保障工程。

16.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成集中式(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设置,因地制宜完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全面推进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市水务局负责)

17.开展环境风险预防性设施建设。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健全企业应急防范体系,在重点化工园区推动健全完善三级应急防控体系,有效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探索开展流域应急处置工程建设。开展重点流域各级支流实地踏查,探索在支流合适区域,通过采取建设污水事故收集截流设施等工程措施,减缓事故状态下污水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19.提高水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水环境质量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信息化、现代化和智慧化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意义,根据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白山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计划、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时限,做好协调指导、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工作,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强化各地政府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全面提升河湖保护管理水平。按照《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要求,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行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职责。各级河湖长要加强调度和部署,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其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管。落实河湖警长制,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清河行动,每年冬春季、汛期前,集中开展清河行动。(市河长办负责)

(三)强化资金政策扶持,增强污染治理能力。加大对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项目的投入,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要尽快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好项目谋划,积极争取资金。各地各部门要主动谋划项目,分类进入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推进整市域、整县域打包谋划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行管理,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化。鼓励以整县为单元推行合同环境服务,对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等进行“打包”,形成规模效应。鼓励饮用水源环境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河湖生态修复、湿地建设等项目与周边土地开发、供水项目、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捆绑实施。(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调度督办,确保任务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状况,定期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排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河长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持续强化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将本方案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列为专项督察内容,狠抓工作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六)严格考核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水环境质量和重点任务考核力度,将其作为政府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白山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巩固我市“十三五”黑土地保卫战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解决突出问题,补齐环境短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按照纳管、生态处理、集中收转运、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四种治理模式开展试点示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农药化肥利用率逐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提升”三大工程,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管控”三大行动。

  (一)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程。

  1.加强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管控。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等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推动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现有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完成重点监管单位地下储罐核实登记。开展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建设用地流转管控。持续做好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和相关报告的评审,促进评审结果可视化应用。实时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强化污染地块开发执法检查,污染地块经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再开发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应用。依据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对高、中风险的企业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超标地块纳入污染地块管理信息系统,有开发意向且超标的关闭搬迁地块应进一步开展详查与评估。完善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平台,结合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强化污染地块开发防控预警,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二)实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

  4.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巩固提升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成果,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和排污口。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做好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参与)

  5.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的工作思路,在调查评估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对地下水污染源实施分类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制定地下水环境污染隐患清单。利用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施地下水风险管控。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自行监测和治理管控工作,防范企业地下水污染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参与)

  7.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项目建设。4月底前完成江源区防渗试点项目(一期)招投标,开始进行场地测绘、水文地质勘察、钻探取样、测试分析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提升工程。

  8.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转运体系,持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加强农村垃圾收集点、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做到前端保洁不留死角、中间转运日产日清、末端处理达到无害。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制度和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探索构建“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一体化运作、委托第三方监管”运营管理新模式。加强村庄日常保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落实“分区、分类、分级”原则,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在6月底前制定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和分区、分类清单,合理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切实做好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使用水冲式厕所的地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要做到一体化建设;使用旱厕和无水式厕所的地区,做好粪污利用和定期清理,避免粪污下渗和直排。鼓励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进行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行动。

  10.巩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基础上,建立“一图一表”治理清单,推行分类管理。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开展联合攻关,“一域一策”精准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落实优化施肥、品种调整、深翻休耕、秸秆还田等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开展受污染耕地农产品常态化监测,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农业土壤质量监测体系,年底前形成全市农业土壤质量监测第一期数据。强化耕地和农产品质量调查与监测评价数据管理,逐步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1.加强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开展耕地周边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提标改造、企业排污口整治,以历史遗留废水废渣等治理为主的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继续实施涉重金属行业排查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全力推进临江市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完成耕地修复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参与)

  (五)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行动。

  12.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情况排查识别,摸清农村黑臭水体底数,完善黑臭水体清单。组织完成农村黑臭水体空间信息和矢量数据,分析污染来源,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水体黑臭,达到整治效果。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农村水生态系统健康良性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13.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工作。在2021年底前完成白山市浑江区红一村、红新村,江源区爱林村、育林新村农村污水治理试点项目竣工验收,总结项目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管控行动。

  14.有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加大以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为主的科学施肥力度,推广绿色防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农业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落实到各乡(镇)街,明确回收范围,科学设置回收点,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进行统一归集并登记造册,库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送到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落实《白山市农业土壤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制定推广“有机肥+生物菌肥+农家肥”配方技术,引导农民转型施肥模式。采取技术合作、示范推广等形式大力推广有机肥、生物菌肥应用。重点推广微生物拌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和叶面喷施植物营养套餐。推动实现配方施肥、有机肥、生物菌肥和农家肥替代传统化肥。推广生物农药、生物防控技术应用,监督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严禁使用违禁、高毒农药,严管过量用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开展进村入户技术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6.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种植经营主体施用初级农家肥、成品有机肥,鼓励对农户购买和施用有机肥给予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完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管理。严格规模化养殖企业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依法查处。实施粪肥沃土行动,有效打通畜禽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积极探索种养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巩固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散养密集地区开展治理试点。探索粪污就地还田、冬储夏用、转运集中处置等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模式。(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市负总责、部门密切协作、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推进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块化、机制化“五化”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治理各项指标任务。(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拓宽投入渠道,建立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环保融资机制,加大对土壤、地下水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确保完成污染防治任务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土壤、地下水、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推进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广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平台,推进建设用地管理全过程监管信息化。持续做好污染地块分布“一张图”和污染管理“一张清单”动态更新管理。在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加工、化工生产企业等周边耕地和黑土区域建立监测示范区。提高部门协作监管水平,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五)积极谋划项目。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在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问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修复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污染防控与修复、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程项目的储备,建立完善本级项目库,提高项目申报质量,争取国家、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治土的责任意识。督促各地各部门及相关企业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宣传工作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向农村延伸,增强群众土壤污染识别鉴别能力,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白山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2020年白山市被生态环境部授予第四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称号,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补齐短板,全面提高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建成生态文明样板区为目标,以建设中国绿色有机谷·长白山森林食药城为战略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一谷一城”建设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行动态监管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工作机制,弥补工作短板,在新起点上整体推进全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新增一批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探索实践长白山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文明新模式。

三、工作任务

(一)生态制度。

1.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和环境质量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实绩考核中的比例不低于20%。(市发改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深入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障机制。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强化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整治,将“河长制”有关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等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确保辖区地表水水质稳定达标,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市河长办负责)

3.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强化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环境质量、违法排污、行业整治、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查要求。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重点行业规划编制,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布局、调结构、转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作用。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生态安全。

5.巩固提升空气环境质量。落实《白山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突出抓好秸秆禁烧、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扬尘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市中心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6%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28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优的天数比例达到35%左右;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0.5%以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参与)

6.保持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落实《白山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以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为目标,强化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实施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四大工程”。落实《控制面源污染巩固提升浑江流域水质行动实施方案》,确保西村出界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标准。按照《白山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长制久清”工作方案》,健全完善长效保持机制,巩固整治成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河长办、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7.强化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矿山生态修复和生态廊道建设,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确保林草覆盖率稳步提升。(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珍稀濒危野生生物和物种资源等方面的保护力度,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原生地的修复、重建与保护。严格保护重点生物物种资源,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确保无违法猎捕及采集、破坏等情况发生。开展禁渔期执法监管、日常巡查、增殖放流和渔业技术体系推广等工作,改善水生生物生存栖息环境,稳步推进特有鱼种保护,科学调节水生生物结构,有效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物种的监测预防,及时防范生态风险,确保物种资源系统安全。(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加大危化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环境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危化品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落实《白山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健全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控清单,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强化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管控,开展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督促在产企业制定超标地块风险管控方案。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工业用地管控修复,运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管。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立完善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监管力度,形成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无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农药化肥“双减半”行动,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推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改进处置程序和体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能力。持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涉重金属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及时解决环境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生态空间。

12.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保护。落实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持续开展“绿盾”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建立健全管控体系和制度体系,科学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河湖岸线保护区的保护。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头道松花江和松江河的《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和水库,完成上级的管控目标,确保全市河湖岸线得到良好保护。(市水务局负责)

(四)生态经济。

14.推进节能降耗,持续改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工业、文化、旅游和三产服务业,提高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在全市生产总值中的占比,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能源结构,适度控制化石能源使用总量,对煤炭消费总量实施年度和中长期控制,提高煤电、化工、建材等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扶持发展新能源,加大电能、太阳能、沼气能、洁净煤等新能源推广使用力度,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持续改善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控制新鲜水耗,鼓励支持循环用水,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大企业节水改造力度,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推进居民生活节水。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到城市建设中。(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建设用地总量管控,落实城市开发边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通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倒逼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提升。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政策,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保持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4.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17.将应对气候变化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研究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落实全省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推动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明确达峰目标并制定达峰行动方案。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大幅度降低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顺利通过国家和省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考核,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复核、信息披露、平台建设及配额分配等工作。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清单。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和零碳示范区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参与)

18.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全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每年统计全市已通过审核企业名单。按照吉林省统一安排,重点对全市现有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达到100%。鼓励全市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落实《白山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白山市“无废城市”建设推进方案》,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单位及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堆场监管力度,促进各类废物在企业内部、工业集聚区内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以企业园区为依托,开展废水、废气、废渣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生态生活。

20.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要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划定或调整。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确保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扩容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快推进现有雨污合流管网和老旧管网的改造,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市住建局负责)

22.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垃圾综合循环利用,积极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处理技术,鼓励区域共享焚烧处理设施。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力争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住建局负责)

23.增加绿地总量,改善绿地布局。按照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园绿地,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系统。进一步提升绿化品质,本着“注重特色,体现植物多样性,以乡土树种为主”的原则,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系、植被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种资源,注重植物造景,体现植物群落形态,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要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市住建局负责)

24.持续提高全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不断提高施工阶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率,星级绿色建筑稳步增加,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显著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加大对优质、诚信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相关企业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市住建局负责)

25.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建立设施完善、结构清晰、功能明确、运转高效的道路系统。提升道路网密度,优化道路网络功能和级配结构,加强“断头路”、街巷微循环系统工程建设,提高道路通达性。加强城市道路与桥梁的养护、改造,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公共汽车运力水平,加大车辆投放,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公交线网,继续扩大公交线路覆盖范围,提升通达广度和深度。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营速度,满足对公交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要求,通过加密公交车在高峰期间的发车班次和实施公交提速工程等措施,提升公交车运行效率和运行时速。(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与制度,提高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处理能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一体化治理体系,持续改进“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建立收运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推广绿色产品消费。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引导居民绿色消费。贯彻落实公众消费绿色产品补贴政策,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进一步推广高效节能、高性价比的节能家电以及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节水节能意识,引导公众优先采购再生产品、绿色产品、能效标示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逐步建立并完善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统计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8.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逐步提高可循环使用产品和可再生产品的比重,引导全社会节约消费。实行采购绿色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只有获得国家绿色认证的产品才能进入政府采购序列,从采购目录的制定、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上,全面落实绿色产品采购政策。完善绿色采购清单制度,加快制定绿色采购标准,推动政府绿色采购法制化,建立绿色采购监督机制。保持政府绿色采购比例不低于90%以上。(市财政局负责)

(六)生态文化。

29.加强生态文明培训教育。通过大讲堂、党校培训、线上线下等形式,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培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增强针对性和实践性。确保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教育全覆盖。(市委组织部负责)

30.突出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弘扬正确的价值理念和消费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建设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每年针对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开展一次调查统计。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和参与度不小于80%。(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把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成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一谷一城”建设的有力抓手,凝聚共识,主动作为。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职责。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根据方案要求,层层落实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高标准推动国家、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

(二)强化项目带动,夯实工作基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抢抓机遇,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围绕污染防治、“一谷一城”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积极谋划申报项目,有效整合项目资金,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减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综合效益。要突出问题导向,对相对薄弱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镇污水处理率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强力推动实施,补齐工作短板。

(三)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绿色传播网络,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生态环保宣教新模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普及生态环保知识。强化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目标任务进展等信息。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生态环保共建,充分发挥志愿者、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健全舆情应对机制。

(四)完善指标档案,严格考核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任务,认真做好年度建设资料报送和档案整理工作,开展年度建设指标测算评估、汇总分析和资料收集工作,并形成年度档案资料,做好接受国家生态环境部抽查和复核准备工作。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档案资料、指标测算评估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白山市“无废城市”建设推进方案


为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推动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白山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有关要求,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强化行政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全面提升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全年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1.全面摸清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以医药制造、金属冶炼、汽修行业为重点,系统排查全市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反映产生来源、明确综合利用、处置去向的台账资料和“一厂一档”环保动态管理档案。开展遗留危险废物清查工作,推进历史堆存和遗留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开展对机动车维修和拆解行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等主要类别社会源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和摸底调查,掌握主要类别社会源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将产生单位纳入全市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名单。推动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监管。严格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内容,组织开展“清废行动”,督促产废单位和经营处置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抓好台账管理、申报登记、标识标牌、转移联单等工作;对非法贮存、非法转移、无资质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的,坚决打击,依法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考核重点、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自评和督查考核工作,实现辖区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覆盖,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标准,将各县(市、区)涉废单位数量等级、产废量数量等级等因素纳入考核标准分级分类进行考核排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充分利用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结合信访举报、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相关信息,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处置单位的风险管理。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环境安全责任问责制,提高企业法人防范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意识。健全危险废物监管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工信、交运、卫健、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配合协作,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监管。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等领域的信息共享和配合协作,规范取证、办案技术规范和流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参与)

5.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监管平台注册和平台注销单位的审核,将核实年度申报、台账数据作为日常检查、监管的工作手段,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为目标,开展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月报年报报送等工作。开展危险废物可追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风险,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安全、规范、高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推行绿色生产,抓好工业固废减量和规范管理。

6.抓好源头减量管理。开展固体废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摸清底数,确定各类固体废物的数据来源、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方法,建立统计体系。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持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全市省控及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率达到100%。鼓励企业采用少废、无废的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生产设备,强化高产废项目技术改造,加强对企业工业固废收集、储存、处置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工业园区生态化与循环化改造。加大绿色制造支持力度,拓展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绿色信贷支持政策。(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方案》《吉林省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评估标准》,实施绿色矿山企业培育计划,推动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合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强化矿产勘查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有关情况调查,摸清全市位于自然保护地、“三线三区”、环保规划“红线区”范围内矿业权底数,推进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并及时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全面开展废弃矿山调查摸底,制定实施经济合理、安全高效、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积极打造人文景观、山体公园等特色项目,充分挖掘破损山体的潜在价值。(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推进白山市城市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实施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大力推进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加强露天矿山开采剥离表土的综合利用,加强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采用合理的建设模式,有序推进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做好固体废物收运、利用、处置类项目的谋划包装储备工作,推动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政策支持。(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农业绿色生产,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再利用。

9.培育生态循环农业新模式。推广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技术,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实施严格的农业投入品管控,落实有机肥相关补贴政策,实行农兽药经营许可制度,减少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及其废弃物产生量,推广应用生物降解地膜和0.01毫米以上的标准地膜,实现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地膜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0.完善农业废弃物收储运体系。探索建立秸秆收储运体系,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商品化发展。完善畜禽粪污收运体系,不断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进行分类处置。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押金回收制度,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活源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11.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规划,出台制度文件,建立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居民转变生活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发挥生活垃圾管理的协同作用。(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将农贸市场等产生的有机垃圾纳入餐厨废弃物处置体系,逐步扩大餐厨垃圾收集覆盖范围,提高餐厨废弃物处置能力。(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完成白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根据白山市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建设模式,有序推进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的投资建设。(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污泥安全化处置。加快推进江源区日处理量30吨污泥处理厂项目建设。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智慧化信息监控平台,对污泥运输、计量、安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创建“无废机关”“无废学校”“无废商场”等“无废细胞”。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农贸市场等场所,提倡重提菜篮子、布袋子。继续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扩大可降解塑料产品应用范围。鼓励A级旅游景区不提供、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探索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探索在党政机关单位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倡导“光盘行动”。大力推广绿色包装,探索开展绿色物流体系建设。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提倡绿色构造、绿色施工、绿色室内装修,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统计评价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担当,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压实责任,强化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折不扣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加强督查考核,将“无废城市”建设成效和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强化财政、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保障。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产学研用平台建设,服务“无废城市”建设。(“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无废城市”创建工作的宣传,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与渠道,向全社会宣传“无废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普及“无废城市”基本知识,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提高节能环保意识,营造“无废城市”创建氛围。(“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