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建立健全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推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全面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则
本方案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监管、依法实施原则。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各级各部门行政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二、细化监管内容
(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当事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利性(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各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未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和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养老床位数量、服务场所性质、服务设施面积等内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合格凭证;备案床位设置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的要求,并有与养老服务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室内公共区域及活动场地;养老服务机构开设食堂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医养结合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出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开展服务活动。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完善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并妥善存档;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载明的护理等级及其他约定内容,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照护、营养膳食、医疗保健、心理精神支持和文体娱乐、安全管理等服务。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服务与管理人员。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养老服务项目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严禁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违规推销“保健”产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违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四)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伙食费、代办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取“预订床位费”。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严禁养老服务机构借“养老”名义非法集资,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及发行金融产品。对违规收费和涉嫌非法集资(含与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捆绑运作和利用关联产业非法经营)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纳入涉金融失信人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行业标准制定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包括老年人意外伤亡事件处置预案、火灾处置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传染病处置预案、疫情防控预案以及本机构认为有必要制订的其他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等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并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落实监管责任
(六)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事业单位类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社会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时应告知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及时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督促其尽快备案。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正后出具备案回执。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和进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民政、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指导工作;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并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但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但投资额超过50万元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养老服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养老服务机构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公安派出所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和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和餐饮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探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明厨亮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公立养老服务机构药品、耗材的采购渠道实施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负责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负责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引导各类高等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人员操作规范性的监督指导。
(九)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银保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市场监管、民政、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收费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审批登记和规划报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依据申请规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渠道移送有管辖权部门。
(十一)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行政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并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行业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依法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传染病预防制度、应急预案,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组织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明确监管主体
(十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各乡镇(街道)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发现的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十三)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事项。相关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财务审计、联合检查、服务质量评定等工作,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奖惩的依据。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开通监督电话热线、设置投诉信箱,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
五、创新监管方式
(十五)全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现场核查。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现场核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事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情节较重的,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依法暂停其开展服务;对无法核实承诺情况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民政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十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市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补充完善,形成本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并对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和质量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要将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通过“双告知”系统推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系统进行认领,并纳入监管范围;由民政部门建立本级养老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及时动态更新,确保数据准确。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统一管理,在本地名录库人员不足或交叉抽查时统筹使用。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年度计划,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并纳入当地政府“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统筹实施。对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各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验收。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相关部门要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形成工作闭环。
(十七)加强信用监管。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相关信用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运营服务、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民政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政务服务和数字化、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白山)”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屡犯不改、无证无照运营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制度,将行业信用高、服务质量优、群众反响好、社会效益强、运营风险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激励“红名单”。
(十八)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共享,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分别形成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我市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复用。民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集,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预警体系,打造综合监管“一张网”,通过互联网数据监督和处置,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等问题,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运营和发展。民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修复机制,指导失信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十九)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全面实施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照料设施设计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落实落地。
(二十一)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