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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2-06106
分  类: 司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7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白山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函〔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2-06106 分  类: 司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7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白山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函〔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白山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白山政办函〔202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函〔2021〕158号)要求,结合《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本级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白山政函〔2018〕284号),确定了白山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实守诺为重点,全面推行实施告知承诺制,对照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清单公布后,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监管。

 

附件:1.白山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白山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场地材料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批

广播电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2

民族成份变更书面申请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或街道

3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税务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4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税务部门

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税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6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税务部门

具有资质的机构

7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税务部门

具有资质的机构

8

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

非居民企业办理股份转让申报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务部门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9

银行资信证明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项目登记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银行部门

备注:本清单第1-9项为吉政办函〔2021〕158号文件公布的全省各地均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我市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将陆续公布。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立证明事项的依据:……

(四)证明事项的内容:……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期: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此文本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考此文本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