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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3-06597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9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白山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3-06597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9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白山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白山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2023年6月2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白山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09年8月市政府印发的《白山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暂行办法》(白山政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增加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15条,对比原《办法》增加4处内容,第二条“国有土地年租金定义”、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十一条“由税务部门负责催报催缴”表述、第十二条“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年租金征缴”表述。删除内容。原《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调整及修改内容。对比原《办法》调整位置并作出相应修改4处内容,第二条“土地年租金征收范围和对象”调整到第四条、第三条“年租金确定标准”调整到第五条、第四条“计收面积”调整到第七条、第五条“土地年租金按年度计收”调整到第六条。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年租金,是指对依法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发生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获取土地的收益的行为,由政府对其收取土地资产收益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一)对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发生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等有经营性用地行为的;

(二)对原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改变土地用途,应按规定缴纳差价款的;

(三)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征缴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更新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按照土地等级和用途来确定。

第六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按年度缴纳,不足一年按一年缴纳。

第七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程序及征缴面积的计算。

(一)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即缴纳土地年租金的申报人,应当自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行为发生之日起20日内,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租赁登记申请;

2.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3.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登记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现场调查,绘制宗地图,依此确定土地用途、等级、土地使用性质、计收面积及征缴金额。

1.国有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

国有土地年租金=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

2.计收面积的确定:

宗地整体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按宗地确定计收面积;

综合用地或场地部分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按土地分摊或分割确定计收面积。

(三)签订协议。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四)土地年租金缴纳。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时通过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交互系统向税务部门核定推送缴纳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恢复原土地用途或依法改变为实际用途地类的,在恢复或依法变更前20日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手续,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交互系统向税务部门推送相应信息。

    第八条  征缴管理。

(一)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算计收面积,确定征缴额度,税务部门负责征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

(二)国有土地年租金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对于随意减免、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因临时改变土地用途而被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其实际用途不作为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征收时确定土地用途的依据,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除外。

第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土地租赁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逾期不缴、拒绝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税务部门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年租金的征缴,可参照本办法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上位法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