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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3-06598
分  类: 公安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9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3-06598 分  类: 公安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9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6月2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但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对在用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车辆所有人应在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发放临时号牌,逾期不予受理。申领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通行。

第四条  临时号牌的有效期限为3年,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临时号牌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号牌的申领和发放等程序,依照《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临时号牌为金属材质,颜色为黄底黑字,黑框线,外廓尺寸为160mm(长)×100mm(宽),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六条  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七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过渡期限内按照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通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依法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