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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4-00348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683B/2024-00348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标      题: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2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白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建筑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外埠建筑企业落户我市

鼓励市外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施工企业的方式落户我市,承揽项目。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十四五”期末,对迁入我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0万元。新引入企业注册地为我市的资质内建筑企业,注册满1年后按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推动外埠企业落户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企业人员,协调企业给予其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需要签订承诺书,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市并于当年度进入统计库,达到相关要求后兑现奖励,对5年内迁出我市的企业,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对不按期退还奖励资金的企业,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缴资金。

(二)自企业注册到我市之日起,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的,以实际年产值N亿(N取整数)为基数,按N×1万元给予奖励。

(三)外埠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时,鼓励通过专业分包的方式,将符合分包条件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分包给我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地企业,带动我市本地企业发展,实现合作共赢。

二、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四)健全本地建筑企业考核奖励机制。

依托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每年根据建筑业产值、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指标,对各建筑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在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的企业中,评选出我市年度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并列入我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对名录内的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1.对企业申报入统的产值,经核定建筑业年度产值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可评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并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企业申报入统的产值,经核定建筑业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可评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并给予5万元奖励。

3.对企业申报入统的产值,经核定建筑业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可评为建筑业“优秀企业”,并给予2万元奖励。

(五)加大对本地建筑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市直扶持2-3家重点企业,每个县市、区扶持1-2家重点企业。

(六)对我市信用良好,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七)推进本地建筑企业转型升级。

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起至“十四五”期末,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0万元,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的本地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地建筑企业签订承诺书,承诺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5年内不迁出我市,5年内迁出我市的,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对不按期退还奖励资金的企业,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缴资金。

(八)鼓励企业参与相关评选。

鼓励企业参加标准化示范工地、“长白山杯”等奖项评选,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奖励,具体加分数值,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6号)规定执行。

三、实施积极扶持措施

(九)健全建筑企业诚信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在项目招投标中的应用,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办法,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支持本地注册建筑企业发挥市场引领作用,开展项目招标时,鼓励纳入我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录的建筑企业参与。

(十一)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招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超高层建筑、大型通信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多标段大型项目可以选择1-2个标段作为试点,允许我市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

(十二)鼓励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业务。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在市外承接工程,市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的企业,以实际年产值N亿(N取整数)为基数,按N×2万元给予奖励。

(十三)加快工程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其中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竣工结算,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无故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十四)严格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强化企业入统培训,住建部门、统计部门积极开展合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相关事宜,实行建筑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建筑企业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确保建筑业产值应统尽统。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

(十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十八)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资质内建筑施工企业。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当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严重违反建筑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

(三)奖励措施从2024年开始执行,奖励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本措施所指奖励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涉及市直企业需要市直财政负担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措施,制定各自的政策措施。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此前发布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在此期间若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七)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