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白山政函〔202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各条款有效落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其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监督管理部门为交通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三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农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中,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农业主管部门;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五、《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或者将列入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六、《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其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监督管理部门为交通主管部门。
七、《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八、《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物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外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物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九、《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