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现根据《浑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浑江保房发〔2015〕 8号)及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分配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向“住有所居,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迈进。
二、房源状况及租金
1、房源情况
根据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浑江区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通沟B5小区,共计1184套。
2、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年由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认定,原则上按年度及小区地段实行动态调整。本次通沟B5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多层住宅2楼、5楼暂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月收取;1楼、3楼、4楼暂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月收取;6楼、7楼(含6楼)顶楼暂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收取。
三、租赁原则
(一)严格把关的原则。申请人必须经社区,街道(乡镇),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三级严格把关审核后,才能申请本批公共租赁住房,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租赁。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批租赁过程全程公开进行,由公证机关全过程公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实施监督。
(三)重点保障的原则。本批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的浑江区城镇低保户家庭、70周岁以上老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孤儿、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难入围家庭可以优先选取房号。
四、租赁对象
凡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如户籍隶属我区城镇户口,申请人未婚,应为独立户口),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包括:
(一)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不足15平方米)及无房家庭;
(二)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
(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四)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房人员或家庭;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六)已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和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的家庭及其共同申报过的该家庭成员不再享受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自愿申请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的家庭及成员(含未入户、未入住申请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及自动放弃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自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发布实施之日起,5年以内不允许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发布实施之日后退出保障的家庭按退出之日计算)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公示
经社区、镇街、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符合本批租赁条件的家庭,分别在浑江区政府网站、各所属街道、社区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群众举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租赁程序
(一)摇号
时间:3月23日9:30开始摇号。
地点:浑江区政府8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3222259
摇号方式 :为了更加高效的将房源租赁给需要的保障家庭,减少摇号程序,方便广大申请家庭,通过借鉴其它城市及浑江区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经验,本次摇号方式仍以镇街为单位,由各镇街选取若干个申请家庭代表到现场,其他人员不用到现场,由被选中的代表作为摇号嘉宾参加摇号(摇号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现场打印,由公证处公证加盖公证处的公章。摇号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天。
摇号结果查看及通知:摇号结果将自3月27日起浑江区政府网、各镇街、社区同时公示,申请家庭可以上网或到各镇街、社区进行查询。
(二)选房
摇号入围家庭,按照由低到高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地点选房办理入户。(浑江区城镇低保户家庭、70周岁以上老人、孤儿、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难入围家庭可以优先选取房号,以摇号顺序号为准)
重点保障家庭认定标准:
1、浑江区城镇低保户家庭和孤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凭民政部门开具的城镇低保户、孤儿证明认定;
2、70周岁以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凭身份证复印件认定;
3、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含三级)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凭残疾证认定;
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凭所属街道(乡镇)开具证明认定。
(三)签约
楼房位置确定后,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浑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浑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壹年租金及押金壹仟元整。
申请入围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且5年内不得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空置房源转入下一批租赁房源中。
七、入住后期管理
(一)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同时,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对其他业主或公共部位及任何设施造成损坏、损失,由承租人无条件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由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按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三)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供热费由承租人直接缴存给供热部门,或由产权单位统一代收代缴。
(四)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租赁期满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保障时,经过保障部门验收合格的只给予退还押金壹仟元整,没有其他任何补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准入规定相关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及所交纳的押金壹仟元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方式的住房保障。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出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浑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